〔记者吴政峰/台北报导〕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0日通
过“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正案,司法院21日特别解释本次
修法重点,其中最特别的就是删除“触犯刑罚法律儿童由
少年法院处理”的规定,换言之,12岁以下的儿童未来如
果触犯刑罚,将不再由司法机关介入,而是全面回归教育
与社福体系行政协助,辅导转向,避免他们过早进入司法
系统而遭受创伤。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讨论“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正草
案”。(资料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讨论“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正草案
”。(资料照)
司法院指出,草案删除儿童的刑事处罚规定,主因在于
7-12岁的儿童属于12年国教的服务对象,这阶层的孩子应
由教育部提供适性教育,配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辅导,
方能符合保护儿童的目标,而因本条文需要行政机关的配
套准备,定公布后1年施行。
至于12-18岁的少年,司法院表示,为保障儿童权利公约
揭示的少年健全成长发展权,草案明定对于“无正当理由
经常携带危险器械”、“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为而
尚未触犯刑罚法律”、“有预备犯罪或犯罪未遂而为法所
不罚之行为”的少年,首先去除其“虞犯”身分标签,改
以关注其是否处于犯罪边缘而曝露于危险之中,需要特别
的照顾和保护,而有保障“曝险少年”健全自我成长的必
要。简言之,即把“虞犯少年”改为“曝险少年(Risk
Expsoure Teenagers )”,避免污名化或标签化。
司法院强调,草案也决定建置“行政先行”机制,于112
年7月1日前沿现制仍由少年法院处理,其后,则先由“少
年辅导委员会”结合福利、教育、心理、医疗等相关资源
,对曝险少年施以适当期间辅导,如评估确有必要,始请
求少年法院处理;故未来将实现行政辅导先行,再以司法
为后盾的同心圆理论,协助曝险少年不离常轨,不受环境
危害。
司法院解释,本次还增订多元处遇措施,增设医疗机构、
执行过度性教育措施,由少年法院整合儿少相关服务资源
,研商儿少最佳处遇或衔接服务;强化少观所鉴别功能,
少年观护所人员应遴选具有少年保护之学识、经验及热忱
;落实少调官实质到庭原则,落实协商式审理精神;引进
修复式司法制度,少年法院得视情况转介适当机关、机构
、团体或个人进行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