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性骚扰防治】教师开黄腔应该被解聘吗?

楼主: sony577 (双姓:《姓名权》平等!)   2019-05-21 04:26:41
法操FOLLAW
2019-05-19 13:00
法操司想传媒
根据媒体报导,一位私立高中教师吴男,为了要活络课堂气氛,以黄色笑话作为穿插,被
学校性平会调查认定构成性骚扰且情节重大将吴男解聘。吴男不服解聘处分,告上法院,
一审台南地方法院判决吴男败诉,吴男上诉二审。
二审台南高分院认为,吴男仅是“开玩笑”,并未针对特定人,认定不符合“情节重大”
解聘的要件,逆转判决学校败诉,校方需补发给吴男这3年的薪水,约211万余元。吴男究
竟开了什么样的玩笑?二审为什么又逆转了呢?
到底是什么笑话这么严重呢?
根据判决书指出,吴男争议的上课内容,除讲述同校女老师去割包皮、影射同校教师裸泳
、香菇流汁、为性交动作及女儿睡在配偶与自己之间,妨碍自己与配偶敦伦之黄色笑话外
,另提及“下礼拜三四五段考,哪一题没考,你做代表,你裤子脱下来,10题没考,拎杯
帮你吹出来10次,好吗?9题没考,帮你吹9次,这样好吗?”、“你这样跟和我互动老师
很高兴,等一下你裤子脱下来,我帮你吹,这样好吗?”等。
《教师法》法定解聘事由
教师法解聘是由规范于第14条,教师聘任后除有第14条第1项各款外,不得解聘、停聘或
不续聘。
吴男则是经过性平会调查小组的调查,认为符合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9款之情事,建议予
以解聘,随后经过吴男学校性平会全数决议通过决定解聘。依照同条第3项规定,不得聘
任为教师。
二审法官:不符合比例原则
而所谓的不能聘任为教师,指的是在有这些法定事由下“终身不得再任教职”。二审法院
认为,吴男的行为,虽然不适当,但仅在开玩笑的范围,并未针对特定人,也没有肢体上
的接触,吴男之后也以口头及书面方式道歉认错。
且校方也可以透过监督、查访的方式了解吴男之后的上课情形。如果给予吴男适当的惩罚
,吴男再犯可能性极微。但解聘处分,等于剥夺吴男任教权,此举可能会危及到吴男家庭
经济来源,影响到层面甚广。未考量到性骚扰的样态,一概做出终身剥夺任教权的行为,
明显违反比例原则。
二审法院认定,解聘处分不适当,吴男与学校的雇佣关系仍然存在。既然雇佣关系仍存在
,吴男当然可以依照雇佣契约要求学校给付薪资。
法条规定应更细致
虽然法院判决吴男胜诉,但从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判决理由为,性骚扰案件
不适用4年不得续聘的限制,进而该处分变成永久剥夺任教权的处分,手段与欲达成的目
的“不符合比例”。
依照目前法条的规定,除了“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无终身解聘条款外,仅有在“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此款有解聘年
限的限制。所以若教师有教师法第14条第1项不适任的情形,校方即便依据调查结果解聘
,还是有可能会因为终身剥夺教师任教权而被法院认定违反比例原则,而败诉。
但难道只要没有情节重大,教师的所作所为学校都不可以解聘吗?关于不适任教师的淘汰
与监督机制,其实政府已经注意到,并开始着手修法。
2019年3月7日,行政院会通过“教师法”修正草案,函请立法院审利。新修法除了新增教
师评审委员会的规定外,还明确规范教师专业审查委员会之不适任教师处理机制。(整理
如下表)希望透过这样的修法,让任教权与受教权取的平衡,增进教师教学品质,维护学
生受教权。
参考资料:台湾高等法院 台南分院 107 年重劳上字第 3 号民事判决
本文经授权转载自法操 【性骚扰防治】教师开黄腔应该被解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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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unicecypher (kircheis)   2019-05-21 06:30:00
难道犯错就只能解聘吗?重点是要有辅导机制吧!看完只感受到“你不行,反正后面一堆人抢著做”的惯老板思维。
作者: totenkopf001 (骷髅)   2019-05-21 10:50:00
L大,真心建议你去看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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