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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华民国108年4月24日
台教授国部字第1080037890B号
修正“ 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请介聘办法”,名称并修正为“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
介聘办法”。
附修正“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介聘办法”
部 长 潘文忠
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介聘办法修正条文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高级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国立高级中等学校及国立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等教育
阶段(以下并称学校)之现职教师。
第 二 章 超额教师介聘
第 三 条 学校因科、组、课程调整或减班、停办,致教师现有员额超过法定编制员
额数者,应按学科、领域、群科、专长别,先于法定编制员额内自行调整。
受调整之教师,以具有各该学科、领域、群科、专长合格教师证书者为限。
无法于法定编制员额内调整之教师(以下简称超额教师),学校应报教育部(以下简
称本部)辅导介聘至其他学校服务。
第 四 条 学校协调各学科、领域、群科、专长超额教师接受介聘之顺序如下:
一、自愿接受介聘者。
二、非自愿接受介聘者:
(一) 具有现职学校编制内合格专任教师期间之服务年资较浅者。
(二) 年龄较轻者。
(三) 抽签决定。
第 五 条 超额教师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于现职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介聘:
一、依教育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应予留职停薪,且其介聘未经本人同
意。
二、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调查阶段。
四、已进入不适任教师处理流程辅导期及评议期。
第 六 条 接受介聘之超额教师,应依教师证书登记之学科、领域、群科、专长别及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以下简称国教署)所公告缺额,按积分高低顺序选填学校;积
分相同者,以抽签决定。
前项积分采计及作业程序,由本部定之;其积分采计之项目,包括服务年资、考绩、
奖惩及进修研习。
第 七 条 学校应于本部规定期间内,检具超额教师介聘名册,报本部办理超额教师
介聘作业。
第 八 条 本部为办理教师超额介聘事宜,应组成教师超额介聘小组。
前项小组委员,应包括机关代表、全国性教师组织代表、家长团体代表、学校校长代
表及学者专家,并以国教署署长为召集人;任一性别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
第 九 条 超额教师经本部达成介聘者,由新任教学校校长直接聘任,不得拒绝。
第 十 条 超额教师经达成介聘者,应依本部通知期限,至新任教学校报到;届期未
报到者,视同放弃,并依教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由原任教学校报经本部核准后予以资遣。
第 十一 条 超额教师经介聘后,原任教学校于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有相同学科、
领域、群科、专长别出缺时,原任教学校应优先征求非自愿超额教师返校服务之意愿;有
多人申请时,仍应按积分排序办理,积分相同者,以抽签决定。
前项超额教师不愿返回原任教学校者,丧失返回原任教学校之资格。
第 十二 条 超额教师经介聘至新任教学校后,自该介聘学年度起六学期内,非经
该教师之同意,不得再列为超额教师。
第 三 章 教师申请介聘
第 十三 条 学校如有教师缺额时,除本部依相关法令分发或公开甄选者外,得采
介聘方式进用;教师有介聘之需求者,得向学校提出申请。
前项申请介聘作业,应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决议通过后,由学校向本部申请介
聘。
国防部及法务部所属、直辖市立、县(市)立之高级中等学校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决议
,并经各该主管机关同意者,得向本部申请并同办理教师介聘;其申请介聘之教师,应符
合第十四条规定。
本部为协助原住民族学校、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点学校,聘任符合原住民族教育
法第二十五条所定一定比率之原住民身分教师,于办理申请介聘作业时,得优先办理原住
民身分教师之介聘。
第 十四 条 教师除偏远地区学校教育发展条例、离岛建设条例另有规定外,应在
现职学校实际服务满六学期以上,且无下列各款情事,并经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
者,始得申请介聘:
一、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调查阶段。
三、已进入不适任教师处理流程辅导期及评议期。
四、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师资培育公费助学金及分发服务办法修正施行后入学之公
费学生,于义务服务期间。
前项所称实际服务满六学期以上,指实际服务现职学校期间扣除各项留职停薪期间所
计算之实际年资。但育婴或应征服兵役而留职停薪期间之年资,得采计至多二学期。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介聘至其他学校,不受第一项实际服务满六学期规定
之限制:
一、于现职学校实际服务期间,因重大伤病有医疗需要。
二、于现职学校实际服务满四学期以上,因结婚,或生活不便有具体事实。
第二项规定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得依现行采计方式办理。
第 十五 条 本部为办理教师申请介聘事宜,应组成教师介聘小组。
前项小组委员,应包括机关代表、全国性教师组织代表、家长团体代表、申请介聘学
校校长代表及学者专家,并以国教署署长为召集人;任一性别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
三分之一。
第 十六 条 教师申请介聘,应依教师之任教学科、领域、群科、专长别、积分高
低及志愿介聘学校缺额办理;其积分采计及作业程序,由本部定之。
前项所定积分,其采计之项目包括申请介聘原因、服务年资、考绩、奖惩及进修研习
。
第 十七 条 经达成介聘之教师,由新任教学校校长直接聘任;未在规定期限内报
到者,十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介聘,并依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等相关
规定议处。
因前项教师未报到,致影响他校教师介聘者,各该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师仍留原任
教学校服务。但未报到教师之原任教学校可增开缺额者,不在此限。
第 十八 条 教师申请介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介聘;已介聘者,得撤销其介
聘,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一、虚报介聘原因。
二、所提证明文件虚伪不实。
第 四 章 附则
第 十九 条 本办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国立高级中等学校教师申请介聘办法总说明及对照表(请参见PDF)
https://gazette2.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074/ch05/type1/gov40/num12/images/A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