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愿服务偏远地区……奖励办法

楼主: louic (...)   2018-07-16 14:34:51
〈自愿服务偏远地区学校校长及教师特别奖励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依偏远地区学校教育发展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在非偏远地区学校服务,最近四年依公
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成绩考核办法考列甲等,且无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自愿赴偏远地区学校服务者,得向拟服务之偏远地区学校
之各该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优先协助遴选至偏远地
区学校服务:
一、受惩戒及行政处分。
二、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各款及第三十三条所定情
事之一。
三、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调查阶段。
第三条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在非偏远地区学校服务,最近五年依公
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办法考列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
且无下列各款情形之,自愿赴偏远地区学校服务者,得向拟服务之
偏远地区学校之各该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后,优先协助
介聘至偏远地区学校服务:
一、受惩戒及行政处分。
二、教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三、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调查阶段。
四、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不适任教师处理规定之察觉期、辅导期或
评议期处理程序中。
第四条 自愿赴偏远地区学校服务之校长,经连任二次,且依公立高级中等
以下学校校长成绩考办法考列甲等者,得依其意愿,由各该主管机
关优先遴选至其他偏远地区学校服务,或参加非偏远地区学校之校
长遴选。
自愿赴偏选地区校服务之校长,连续实际服务满十二年,依公立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校长成绩考核办法考列甲等十年以上且办法绩
效良好考,应由各该主管机关公开表扬,并得荐送至国内外大学
或教育机关(构)进修、研究或训练,荐送期间带职带薪并核予
公假,最高以一年为限。
前项规定进修、研究或训练期满考,各该主管机关得衣其意愿,
优先遴选至偏远地区学校担任校长。
第五条 自愿赴偏远地区学校服务之教师,连续实际服务满十年,依公立高
级中等以下教师成绩考核办法考列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八年以上且
教学绩效良好者,应由各该主管机关公开表扬,并得荐送至国内外
大学或教育机关(构)进修、研究或训练,荐送期间带职带薪并核
予公假,最高以一年为限。
依前项规定进修、研究或训练期满益依,应返回原校继续服务四
年以上,始得申请介聘至非偏远地区学校。
第六条 自愿赴偏远地区学校服务之校长及教师,每服务三年,经各该主管
关同意后,得利用寒暑假期间,赴国内外同级学校参访;其费用,
由各该主管机关补助之。
前项费用,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地方政府财力级次,酌予补助。
第一项参访之心得报告,各该主管机关应予公开,以供其他偏远
远地区学校参考。
第七条 自愿赴偏远地区学校服务之校长及教师,除参加公教人员保险外,
由各该主管机关依下列规定,为其另行投保伤害保险:
一、偏 远 地 区 学校:每年保险金额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特殊偏远地区学校:每年保险金额新台币三百万元。
三、极度偏远地区学校:每年保险金额新台币五百万元。
前项保险费,中央主管机关得依地方政府财力级次,酌予补助。
第八条 偏远地区学校主管机关得依校长或教师自愿服务之偏远地区学校分
级及交通状况,给予校长及教师油费补助或交通费补助。
第九条 自愿服务偏远地区学校之校长及教师,未配宿舍者,各该主管机关
得给予租屋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公发布日:民国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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