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
中华民国107年3月5日
台教人(三)字第1070020530B号
核释教师请假规则第八条及第九条有关公立学校兼任行政职务教师休假年资并计之规定:
一、公立中小学校编制内之合格有给专任教师者于任职前担任代理教师,其曾任代理教师之年资,得采计为兼任行政职务专任教师之休假年资。
二、本部104年9月23日台教人(三)字第1040119125号函,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惟兼任行政职务教师原依上开函释规定已并计休假年资,如续兼未中断者,或尔后未续兼,嗣后再兼任行政职务者,仍予维持。
部 长 潘文忠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40/ch05/type2/gov40/num15/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40/ch05/type2/gov40/num15/Eg.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