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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费发放】【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回复:国教署已经口头告知会朝【高雄市教育
产业工会】建议的方向前进,请教保员静候佳音
●文:郑颖聪(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监事会召集人、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副理事长)
公立幼儿园的教保员适用劳基法,教保员的教保费,教育部说是津贴,但教育部却规定“
除丧假期间免予停发教保费外,其余给假期间尚无法发给教保费。”
然而“教保津贴”如系以担任教保员职务而发给者,具有因工作而获得报酬之性质,应属
工资之范畴。劳基法第39条规定,“第36条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条所定之休假及第
38条所定之特别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
为捍卫教保员应有的合法权益,【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和【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全
教产)积极争取,过程如下:
●106年8月31日,【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向【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表示,请其向教
育部争取教保员之教保津贴属于工资,除丧假外,例假、休息日、休假、特别休假,仍应
由幼儿园照给,先前被扣掉的应予归还。
●106年12月22日,【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回复【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表示,国教
署回复许智杰立委,教育部已经着手修法中。
●106年12月25日,【全国教育产业总工会】(全教产)发函教育部,要求公立幼儿园教保
员请假期间之教保费发放,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办理,不得停发;副本并转知许智杰立委
、陈学圣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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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2月25日,【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回复【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国教署已
经口头告知会朝【高雄市教育产业工会】建议的方向前进,请教保员静候佳音。
感谢本会顾问【许智杰立委】和【许智杰立委国会办公室】协助争取、捍卫教保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