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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名国中女老师被学校评审委员会,以其工作质量未达教学基准、现职工作不适任
等情事,决议依教师法第15条规定资遣,老师不服申诉,提行政讼诉又提再审,都被法院
驳回,还可上诉。
判决指出,这名女老师被学校资遣后不服,向台中市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及教育部中央教
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再申诉,都被驳回,提起行政诉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驳回
,她提再审仍被驳回,可再上诉。
这所国中认定女老师属教师法第15条后段规定之现职不适任教师,予以资遣,校方指出,
民国100年8月30日起至100年9月24日前,女老师任课班级的家长,陆续打电话向校长反应
她教学不力,学生或家长并透过联络簿向各班导师反应原告上课状况不佳;也有导师向教
务处及辅导室反应,女老师在亲师座谈会后接到辅导室及教务处有关学生及家长意见函文
后,在课堂中骂学生,导师及家长担心学生被报复。
有次全校亲师座谈会,会中家长在学校活动中心向校长及辅导主任当面反应,女老师教学
状况不佳,影响学生学习,上课常常呆立停顿不语,请校方处理,辅导室汇整亲师座谈会
和家长意见发函 请女老师提出说明,她未提出,直接在班上问学生。
女老师在法庭上说,自己并无上课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之情形,她坚称校方捏造事实
,原确定判决也对重要证据漏未斟酌,因此提再审。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女老师对原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部分,已逾法定期间,不合法
,她对前再审判决主张事由部分,显无理由,因此不经言词辩论,迳以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