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闲聊] 铨叙部解释五年退职政府不想负责的谣言

楼主: d88647511 (Ricky Rubio)   2017-07-10 19:2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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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88647511 (Ricky Rubio) 看板: PublicServan
标题: [闲聊] 铨叙部解释五年退职政府不想负责的谣言
时间: Mon Jul 10 19:25:47 2017
铨叙部怕大家误会政府只想赖帐,祭出逃脱条款,特此澄清。
https://goo.gl/kcHWwv 澄清文
https://goo.gl/ovsppA 脸 书
https://goo.gl/P1J5Dy 澄清对象新闻
文字版
107.7.10 年金改革方案正确解读看过来-网络流传一篇“只差一天离职,竟损失65万!年
金改革后,千万别忽略这项魔鬼条款”的文章,其实是片面错误解读年改方案,尤其文章
内还提示,有生涯规划要转换跑道的现职公教人员要注意修法后的损失,暗示要在修法前
离职比较有利,然而这并非全然正确,为了大家权益着想,让小编来说分明;相关内容亦
同在国家年金改革委员会官网澄清了哦。
针对某读者投书媒体,质疑“这次年金改革政府大开倒车,只要公务员辞职,只能领回自
缴的费用,是担心在职员工因为这次年金改革提前落跑,想出一个惩罚员工辞职的‘防脱
逃条款’”等说法,明显是该名作者对年金改革方案片面解读,完全忽略年金改革方案整
体性规划。事实上,本次经三读通过的公教人员年改法案中,对于法案施行以后离职的公
教人员,订有“年资保留与年资并计、年金分计”的规定,以使离职公教人员原有公职年
资退休给与,得到充分保障,也因此同步取消离职公教人员领回政府拨缴退抚基金费用本
息的规定,如此规划绝不是所提是对辞职公教人员的“防脱逃条款”,更不是政府在回避
雇主应负的退休金责任。 至于本次修法前、后离职公教人员的权益事项差别为何,再进
一步说明如下:
一、 在新法施行前,公教人员未办理退休或资遣而离职时,如具有退抚新制实施前的旧
制年资,完全无任何给付;如具有退抚新制实施后的新制年资只能申请领回所缴付的退抚基金费用本息,若要连同政府拨缴部分一并领回,在公务人员部分,依照公务人员退休法第14条规定,至少要缴费满5年以上且未因案被免职或撤职;在教职员部分,依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8条规定,则仅有在35岁或45岁离职时,才能并同政府拨缴部分的费用本息一起领回。此外,申请领回退抚基金费用本息的年资,日后若再任公教人员,不得缴回原领费用本息,也无法再并计公教人员退休年资。
二、 在新法施行后,任职满5年以上离职的公教人员,可以选择保留年资,等到65岁6个
月内申请领退休金,任职年资如果满15年以上,还可以支领月退休金;若有转任私部门者
,在原公职年资不足15年情形下,可以并计私部门年资成就公职月退休金请领条件,至65
岁6个月内申请月退休金。
三、 综合来说,在新法施行后离职者,如果不选择申请发还自己缴付的退抚基金费用本
息,还可以选择适用“年资保留与年资并计、年金分计”规定,此相较于新法施行前离职
者,对于离职公教人员原有公职年资退休给与更具保障。换句话说,在新法施行前、后离
职,在退休金权益上确实有不同,但绝非如本篇作者文章内所指“在新法施行后离职,就
会损失65万”。因此,所有规划转换跑道(至私人企业)的公教人员,确实应该审慎思考
,再作出最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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