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育婴"留职".服义务役...等年资都不包括,
真的必须"实际"服务满6学期
只要不在学校授课是否均不算"实际"服务
那请病假.延长病假.事假...这些是否也不算实际服务呢?
再者民104年3月23日国中小介聘办法并没明文规定实际服务的定义
疑义案是否是法令之一呢?还是教育部希望教师这么做的理想行为呢?
※ 引述《wush (wush)》之铭言:
: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3月20日
: 发文字号:台教授国部字第1060013257号
: 依教育部106年3月20日台教授国部字第1060013257号函办理。
: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关“国民中小学校长主任教师甄选储训迁调及介聘办法”第12条第1
: 项在国民中小学教师申请介聘,应在同一学校实际服务满6学期之年资采计疑义案,请查照
: 。
: 重点:
: 审酌本办法明定国民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申请介聘相关规定,涉及层面甚广,又国中小
: 偏乡小校比率较高,教师不只扮演偏乡地区学生学习与生活支援之关键角色,更直接影响
: 其学习表现。为符旨揭条文稳定师资结构以保障学生受教权之立法意旨,并考量不同学习
: 阶段学习之个殊性,本案教师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方式除离岛建设条例另有规定外,不包括
: 服义务役、育婴留职停薪等年资,以真正稳定师资并保障学生受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