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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NFTU (全教总)   2017-03-10 13:57:48
【全教总新闻稿】 发稿日期:2017年3月7日
产学合作应有法律规范,并确认学生受到劳基法之保护
近来因某技专院校产学合作学生被合作企业派去代理正式员工进行维修工作,及某烘焙坊
实习生被企业求偿数十万事件,“产学合作计画”的规范及“产学合作学生的学习和工作
条件”,引起广泛的注意。对此一议题,本会认为在学学生无论是进行产学合作或校外实
习,只要是置身于劳动环境,就应该有劳动基准法的保障,学校基于保护学生和教育目的
,更应该要求合作厂商进一步的保护。因此,全教总具体呼吁:
一、 修正“技术与职业教育法”第17条,专科以上学校与产业合作开设专班,应由中央
主管机关订定办法统一规范之。
目前“技术与职业教育法”第17条,规定“专科以上学校为办理职业准备教育,得与产业
合作开设专班”,专班的“前项专班之授课师资、课程设计、办理方式、学分采计、职场
实习及辅导等事项,由专科以上学校拟订实施计画,报经学校主管机关核定后办理。”
但面对强势的企业,学校在拟定专班的“实施计画”,可以有多少对学生学习和工作条件
的坚持,实在难以把握,因此教育部订定“技职校院办理产学携手合作专班注意事项”再
加规范。但这个“注意事项”仅具“行政指导”的位阶,连“法律授权命令”都不是,位
阶实在太低。
因此,本会建议修正“技术与职业教育法”第17条,专科以上学校与产业合作开设专班,
应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办法统一规范之。
二、 劳动部应明确解释“产学合作学生”兼具“劳工”身份,应受到劳基法的保护,必
要时应进行劳动检查。
产学合作学生到场厂虽名为“实习”,但实际上是从事劳动事务,也应该保障其劳动条件
与环境。因此,劳动部应将产学合作学生列入劳基法适用对象,于产学合作期间能获得最
基本之保障。教育部“技职校院办理产学携手合作专班注意事项”第六条,也要求产学合
作学生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生活津贴、待遇”,“应依劳动基 准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办理”,所以学校和厂商签订合作契约时,除了要求符合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外,
更应该进一步保障学生的劳动条件与环境。劳动部除了将产学合作学生列为劳动基准法的
适用对象外,必要时应进行劳动检查,以免学生受到厂商的剥削。
三、 教育部应于法律授权命令中,拟定“产学合作计画”之“定型化契约”,学校、学
生与企业签订之训练契约应符合“定型化契约”之要求,以免契约产生不公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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