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ELLY3 (最近有够衰)》之铭言:
: 结婚补助不行,但婚假似乎可以。
: 资料来源:嘉义县政府网站
: 谜之音…不知道别的县市是不是可以 离婚再结婚来请领呢?
: http://i.imgur.com/nm41gFF.jpg
: ※ 引述《mommmy (想考上就要付出)》之铭言:
: : 各位老师好:
: : 我是今年幸运游上岸的国小老师
: : 8/1聘期正式开始
: : 7/30登记结婚
: : 但我这几天要申请结婚补助和婚假
: : 却因为聘期的关系无法申请
: : 不知道有没有其他的变通方法???
: : (正式分发当天的公文 不知道能不能派上用场)
: : 谢谢各位老师!!!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传 真:02-23976946
联络人:郭庭妤
电 话:02-77365941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6年2月16日
发文字号:台教人(三)字第1060000749A号
速别: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有关初任教师于聘任前登记结婚,聘任后婚假核予、天数
计算疑义一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查教师请假规则第3条第1项规定:“教师之请假,依下列
规定:......三、因结婚者,给婚假14日,应自结婚登记
之日前10日起3个月内请毕。但因特殊事由经学校核准者
,得于1年内请毕。......”。次查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
员会“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答客问”略以:“受训
人员在实务训练期间得请婚假,如考试录取人员报到前结
婚(于到职前尚未具有公务人员身分期间),而在请假规
则第3条第1项第3款所定之给假期限内到职者,得依请假
规则所定假期扣除自结婚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到职前之日数
(含例假日),准给剩余日数之假期,再按比例计算出尚
可请的婚假。”。
二、综上,倘初任教师于聘任前结婚,以其结婚事实发生时,
非属教师请假规则之适用对象,原不得依教师请假规则核
给婚假。惟参酌公务人员上开规定,并基于奖励教师结婚
及生育之政策目的,初任教师于聘任前结婚(尚未具有教
师身分期间),而在教师请假规则所定之给假期限内到职
者,同意从宽依教师请假规则所定结婚日数,自结婚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聘任前之日数(含例假日),核给剩余日数
之婚假,并自结婚登记之日前10日起3个月内请毕。但因
特殊事由经学校核准者,得于1年内请毕。
正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各国立大专校院、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
副本:本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