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工作平等法
第16条
受雇者任职满六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
间至该子女满三岁止,但不得逾二年......
第21条
受雇者依前七条之规定为请求时,雇主不得拒绝。
受雇者为前项之请求时,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考绩或为
其他不利之处分。
第26条
受雇者或求职者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或第二十一条之情事,受有损害者,
雇主应负赔偿责任。
第34条
受雇者或求职者发现雇主违反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或第三十六条规定时,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后,雇主、受雇者或求职者对
于地方主管机关所为之处分有异议时,得于十日内向中央主管机关性别工
作平等会申请审议或迳行提起诉愿。雇主、受雇者或求职者对于中央主管
机关性别工作平等会所为之处分有异议时,得依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提
起诉愿及进行行政诉讼。
直接“提醒”校长法条规定吧,不然就直接投诉教育局。
※ 引述《irs214 (坚强一点)》之铭言:
: 因为个人家庭因素,我预计下学期开始请育婴假,目前身分是五年级导师
: 但校长拒绝我,理由有两个:
: 1.教育部规定,代理教师不得兼任导师,学校势必得说服目前的科任去接我的班
: 然后再招考代理教师去接科任,因为我的缘故,要牵动那么多人,还不一定找得到人
: 我这样会给学校造成很大的困扰。
: (但我查“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第10条
: 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不得担任中小学导师或各处(室)行政职务。
: 但情况特殊,经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者,代理教师得担任之。)
: 所以只要情况特殊,应该还是能招考代理教师来兼任导师。
: 2.下学期很难招到好的代理教师,而且临时换老师,家长一定会投诉到教育局
: 孩子也很可怜,我这样一点职业道德都没有,自己家庭的事应该要自己处理
: 我可以找保母、送托幼儿园,但不应该把问题丢给学校
: 如果我还是有请育婴假的需求,请问我该找谁帮忙(学校教师会?)
: 或该怎么处理呢?(投书到教育局?)
: 因为育婴假学校不是不得拒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