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提出信赖保护的论点,我询问了有法律背景的同学,说了以下看法:
退休时领到的钱= 公保+退抚+18%利息 (18%不是人人有)
一、有人说:信赖保护和不溯及既往在行政法上并非绝对原则,政府为了公益还是可以
有例外。
《真相是》
大法官只有单纯回应【18%利息】是否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释宪结果是:18%利息是“行政命令”可以因公益酌以修正。
二、有人说:信赖保护必须符合要件,才能确认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因而提出退抚基金要补缴至当初的最适费率才有信赖保护原则。
《真相是》
信赖原则的符合要件有:
1.司法判决
2.立法行为
3.行政行为
“公务人员退休抚卹基金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
如基金不足支付时,应由基金【检讨调整缴费费率】,或由【政府拨款补助】,并由【政
府负最后支付责任】。
退抚条例是【法律位阶】有立法行为,并没有补缴后,才有信赖保护原则的说法。
政府就是得付最后支付责任!
若老师们自己同意补缴而去修法,才真的开了以后可以补缴再补缴的大门。
我们感谢工会在前头努力,但工会应该努力为会员争取最大权益。
全教总【补缴+新基金】的方案,开了一个补缴的大门却不说清楚新基金。设计了一个方
案,缴费率及给付率都用OO表示。
整个做法感觉就像挖了一个洞,并叫所有老师站在洞旁,政府再开那一枪,逼老师
跳下去。跳下去后要老师再抗议,有效果吗?跳下去后,喊著枪不是你开的,有用吗?
【全教总】你到底是站在哪一方?
现在临阵倒戈,把矛头对向正确的方向,还来得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