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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立场】【监督年金改革行动联盟】的主张
【刘亚平草拟版本,执委会一致通过。】
年金制度的改革,应该以温和、渐进的手段,提出近、中、长期的计画,政府不能完全没
有方案,发动民粹抹黑的斗争,政府是军公教警消的雇主,不能用不对称的权力压迫受雇
者。
国家进行年金改革,应确保全体国民皆享有老年经济安全的保障,政府为全体国人建构之
年金制度,以维持年金制度永续经营,应由政府负起最后支付保证责任。
监督年金改革行动联盟主张建立三层年金制度:
●第1层“基础年金”:以税收为基础,建立可以保障所有年满六十五岁国民的基本生活
水准之全民基础年金,每位国民基础年金的给付不应低于现行的老农津贴。
●第2层“保险年金”:以劳保为基础,整合农、渔、劳、军、公、教、国民为单一社会
保险年金,每人“基础年金”加上“保险年金”的每月支领,不得低于行政院主计总处每
年公布的台湾省平均每人月消费支出。
●第3层“职业年金”:尊重各职业的属性,由雇主和受雇者共同建构的职业年金,政府
受雇者维持现行的“确定给付”,军公教劳警消每个受雇者之“基础年金”、“保险年金
”和“职业年金”三层加总的替代率,应维持80%以上。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589号解释:“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有服公职之权利,旨在保障人民
有依法令从事公务,暨由此衍生享有之身分保障、俸给与退休金请求等权利。国家则对公
务人员有给予俸给、退休金等维持其生活之义务。”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730号解释,人民之财产权应予保障,宪法第十五条定有明文。公立学
校教职员依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请领退休金之权利,乃属宪法保障之财产权。
退休金是宪法保障的财产权,军公教警消的年金制度,在民国84年7月1日已从“恩给制”
改为“储金制”,当时大家配合政府的政策,政府应该基于诚信原则,保障受雇者已终结
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权益。
政府应遵守法律之“信赖保护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退休及现职军公教警消
人员已终结之事实或法律关系,不得以不确定及不符比例原则的理由予以变更,破坏“法
安定性原则”,及严重影响政府诚信。
对于已退休者,已完成提供服务而退休,其依退休时规定所得退休给与为生活规划,如果
政府因溯及规定而减少其每月所得,难于另为生活规划,已经过度侵害退休者之信赖保护
及法安定性。
退休金为延迟之薪资给付,18%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每月利息为退休所得,政府应保障
退休军公教人员之生活条件与尊严。与其调整公保养老给付优惠存款本金,不如依照退休
所得或存款金额分级调整利率,并立法明订其结余经费应挹注退抚基金。
对于现职人员,政府是军公教警消的雇主,如果政府要降低变更第3层“职业年金”的提
拨、给付和请领条件,至少应比照劳保条件建置军公教警消第2层“保险年金”,并且依
照职业特殊性与受雇者协商。
退休基金是军公教劳警消受雇者的老年生活保障,退休基金应成立独立、专业的退休基金
管理团队,应以委托人获益为基金管理唯一目标,杜绝政治的不当介入,政府应负起基金
的监督及担保责任。
国家的受雇者,应该要团结在一起,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监督年金改革行动联盟】
成立的宗旨,系针对政府推动年金改革的监督与行动,年金摆中间,政党放两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