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转换叙薪解释函

楼主: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6-07-25 22:14:23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台北市中山南路5号
传 真:02-23976946、02-23977022
联络人:林昌明
电 话:02-7736-5926
受文者:桃园市政府教育局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7月18日
发文字号:台教人(二)字第1050086003号
速别: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无附件
主旨:贵局函询公立中小学教师于教师待遇条例(以下简称待遇
条例)公布后至施行前之期间,取得较高学历申请改叙业
经叙定薪级者,于待遇条例施行后得否依该条例规定重行
叙定薪级一案,复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局105年6月2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050594491号函。
二、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仅能于制定后向未来生效,
并不得溯及既往对已发生之事实发生规范作用,爰公立中
小学教师于待遇条例施行前取得较高学历申请改叙经叙定
薪级者,尚不得依待遇条例规定重行叙定薪级。所询疑义
,请依上开规定办理。
正本:台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教育局除外)、教育部国民及学前
教育署、本部法制处、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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