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 ] 幼教 桃园市新屋国小附设幼儿园

楼主: sawatari11 (sawatari)   2016-07-25 20: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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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po
桃园市新屋国民小学附设幼儿园105学年度第一学期代理教师甄选简章
一、依据
(1) 教师法及其施行细则。
(2) 师资培育法及其施行细则。
(3)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4) 偏远或特殊地区学校校长暨教师资格标准。
(5) 教育部订定“中小学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
(6) 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甄选作业要点。
(7) 幼儿教育及照顾法暨其施行细则。
(8) 本园105年7月21日本校教师评审委员会决议。
二、招聘类别及缺额
类别
性质
名额
任教职务
聘期
幼儿园代理教师
实缺
1
幼儿园教师
105年8月26日起至106年7月2日止
1. 录取顺序依总成绩排列,若总成绩相同则依试教、笔试、口试及等项先后之成绩高低
顺序录取。
2. 本次招聘教师在学期中离职时,则由备取人员依序递补。
3. 另依序择优备取若干名,备取资格保留至106年4月2日止。
4. 代理教师甄选聘期原则上为105年8月26日起聘至106年7月2日(开学后聘任之聘期以实
际报到之日起聘)。
三、报名资格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左列基本条件:
1. 中华民国国民。
2. 无教师法第十四条各款规定或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31条各款及第33条之情事者(如附
录说明)。
3. 无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27条第1项规定之情事者。
4. 无“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1条第1项规定之情事者。
(二)报考人员资格:
【本次甄选采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额补满将于网站公告且不再进行下阶段招考】。
1. 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20条规定:“幼儿园教师应依师资培育法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
资格…”。
2. 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幼儿园教师依规定请假、留职停薪或其
他原因出缺之职务,得以具相同资格之教保服务人员代理,执行其职务。”故幼儿园代理
教师应具备幼儿园合格教师证书。
3. 须采计桃园市105年度国民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联合甄试笔试成绩;第二、三次招考不须
采计笔试成绩。
四、报名资料
(一)代理教师甄选报名表及准考证(请以正楷详填各栏,另所有任教职经历均应填写)
。(如
附件一)(本人两吋半身脱帽正面照片一张,贴于报名表)。
(二)缴验证件:证件正本验讫发还,影印1份装订成册(影本须加注“与正本相符”字样
并加盖应考人私章;报名前须自行影印且装订成册),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 国民身分证。
2. 最高学历毕业证明文件。(报名表上所载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与学历证件
、国民身分证有不符者,不得报名)。
3. 合格教师证(或符合报考人员资格相关证明文件)。
4. 桃园市105年幼儿园教师联合甄试笔试成绩证明。
5. 曾任教师或公职因故离职者,应缴验离职原因证明文件。
6. 奖惩令(无者免缴验)。
7. 专长或资格证明(含资讯、国乐、音乐、英文、体育、语文、科学教育等专长之学历
、学分或奖励证明)。
8. 正在办理教师复检,尚未取得合格教师证书者,应缴交实习教师证书、修毕师资职前
教育课程学分证明书及复检机构证明书。
9. 任职前最近1年内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证明。(应于105年8月25日前缴交)。
10. 持国外学历报考者,应缴交下列证件,始得依规定受理报名:
(1) 国外学校毕业或学位证书正本、影本及中译本各一份。
(2) 国外学校历年成绩证明(单)正本、影本各一份,并出具经法院公证之中译本。
(3) 国内最高学历毕业证明书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纪录暨护照影印本。
(5) 持国外学历,应取得实习教师证书或各县(市)政府审查通过证明书始能报名。所
持国外学历证件经查证不符“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规定者,或不具担任幼儿园教
师资格者,应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取消其录取资格,并予
解聘。
五、报名相关事项
报名方式
亲自报名(均请携带有关证件正本及影本),
报名地点及
联络电话
桃园市新屋区新屋国民小学人事室(园址:桃园市新屋区中正路196号)
03-4772016 #710
报名费
免费。
六、甄选试务相关事项及日程表
事项
备注
简章公告时间及地点
105年7月21日16时至105年7月28日12时止
本校网站:http://www.snwes.tyc.edu.tw/xoops/
桃园市教师甄选公告服务网站:http://t-job.cges.tyc.edu.tw/
全国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选聘网:http://tsn.moe.edu.tw/index
报名资格
应具备幼儿园合格教师证书
报名日期及
联络电话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8日9时至12时止
第2次招考:105年8月1 日 9 时至12时止
第3次招考:105年8月4 日 9 时至12时止
(以上各阶段招考时间逾期报名者不予受理)
03-4772016 #710
报名相关事项请详见简章第八点
甄选日期及
相关时间
甄选日期: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8日13时
第2次招考:105年8月1 日13时
第3次招考:105年8月 4日13时
报到时间: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8日12时40分至13时
第2次招考:105年8月1 日12时40分至13时
第3次招考:105年8月4日12时40分至13时
(逾时20分钟以上者以弃权论,不得要求入场应试)
报到地点:本校教务处
甄试地点:当天本校教务处公布
成绩公告日期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8日20时前公告
第2次招考:105年8月1 日20 时前公告
第3次招考:105年8月4 日20 时前公告
(网络公告,如简章公告网站)
公告正取、备取名单应试者请自行上网查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单为由提出异议
成绩复查时间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9日8时至10时
第2次招考:105年8月2 日8 时至10时
第3次招考:105年8月5 日8 时至10时
亲自或委托他人(需持委托书、受委托人及委托人国民身分证)持身分证及准考证向本园
人事申请,复查结果当日发还复查申请单,复查费免费。
报到聘任
正取人员:
第1次招考:105年7月29日10时至12时
第2次招考:105年8月2日10 时至12 时
第3次招考:105年8月5日10时至12 时
至本校人事室办理报到,未依限报到者,取消录取资格,并由备取人员依序递补。
备取人员:俟接获电话通知,向本校人事室办理报到。
缴交体检表
录取人员须于105年8月26日前缴交公立医院体格检查表(含最近3个月内胸部X光透视)
。 如体检不合格或患有传染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或其他妨害教学之传染病及未缴交公
立医院体格检查合格者,予以注销资格。
如遇天然灾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导致报名、甄选日程需更改,将公布于本校网站http
://www.snwes.tyc.edu.tw/xoops/
七、甄选方式及成绩计算
方式
成绩比例
甄选时间
备注
笔试
第1次招考:30%。
第2次至第3次招考:0%
已参加
持联合教师甄选笔试成绩证明。
试教
第1次招考:40%
第2次至第3次招考:60%
15分钟
1.试教内容:依教育部颁订“幼儿园教保活动课程暂行大纲”自行设计教保活动课程。
2.参与应试者均须具备教学活动设计一式3份。(为完整1节课之内容)
3.评选标准为教学活动设计、教学要领及过程流畅性、师生互动、教材教具运用、时间掌
握及其他等。
4.凡届时由试务人员唱名3次未到者,以弃权论。
口试
第1次招考:30%
第2次至第3次招考:40%
10分钟
1.以教育理念、园务行政、教学、辅导实务及特殊教育相关知能等为主,并含表达能力、
仪容举止。
2.凡届时由试务人员唱名3次未到者,以弃权论。
总成绩未达录取标准70分者,不予录取
口试或试教如有一科分数未达70分者不予录取
成绩计算=笔试(30%)+试教(40%)+口试(3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试教、笔试、口试等项先后之成绩高低顺序录取
八、附则:
(一)经甄试录取之代理教师,若发现资格不符,或证件有伪造、变造情事,或到职后无
法办理核薪者,均应无条件自到职日起自动解职,应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及异议,并应
放弃先诉抗辩权。若涉及刑责,由应征者自行负责。
(二)代理教师录取并报到后,不得再至他校应聘。
(三)一般代理教师公开甄选倘为开学后聘任者,聘期则以实际报到之日起聘,相关权利
及义务(如聘书发放、服务年资计算等)依相关法规核实办理。
(四)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32条第2项规定(…幼儿园新进教保服务人员,应于任职前
最近1年内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经本次甄选录取人员,如未能于105年8月
25日前提出最近一年(104年8月26日至105年8月25日)内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
之训练证明者,则取消录取资格,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五)申诉专线:
桃园市政府教育局幼儿教育科 电话:03-3322101转7584至7588 传真:03-3395263
桃园市政府教育局政风室 电话:03-3322101转7570 传真:03-3320515
九、本简章经本园教师遴选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园长核准后实施,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有
关法令办理之。
【附录一】教师法(节录)
第十四条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致再度发生
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
关查证属实。
十一、伪造、变造或湮灭他人所犯校园毒品危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三、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四、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附录二】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节录)
第卅一条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教育人员;其已任用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
关核准后,予以解聘或免职:
一、曾犯内乱、外患罪,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
,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报,致再度发生
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
关查证属实。
十一、伪造、变造或湮灭他人所犯校园毒品危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三、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第卅三条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务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为教育人员。己届应即退
休年龄者,不得任用为专任教育人员。
【附录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节录)
第廿一条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设有
户籍满十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 (构) 人员及组织政党;
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二十年,不得担任情报机关 (构) 人员,或国防机关 (构) 之下
列人员:
一、志愿役军官、士官及士兵。
二、义务役军官及士官。
三、文职、教职及国军聘雇人员。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设有户籍者,得依法令规定担任大学教职、学
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或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不受前项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之限
制。
前项人员,不得担任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科技研究之职务。
【附录四】 幼儿教育及照顾法(节录)
第20条 幼儿园教师应依师资培育法规定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于师资培
育法相关规定未修正前,适用幼稚园教师资格之规定。
第27条 教保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儿园服务:
一、曾有性侵害、性骚扰或虐待儿童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二、行为不检损害儿童权益,其情节重大,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愈,不能胜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担任各该人员之情事。
教保服务人员或在幼儿园服务之其他人员,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
情形得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规定办理外,应予以免职、解聘或解雇

第32条 幼儿园新进用之教保服务人员,应于任职前最近一年内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八小
时以上;任职后每二年应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八小时以上、安全教育相关课程三小时以上
及紧急救护情境演习一次以上。
【附录五】 幼儿教育及照顾法施行细则(节录)
第11条 幼儿园教师、教保员或助理教保员依规定请假、留职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职务
,得以具相同资格之教保服务人员代理,执行其职务;代理人因故有请假必要时,亦同。
依本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于改制后继续于原机构任用之人员,因请假、
留职停薪等原因之职务代理,依各机关职务代理应行注意事项及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规
定办理。
第一项具相同资格之代理人员难觅时,得于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
后,依下列规定办理:一、教师:以具教保员资格者为限。二、教保员:以具助理教保员
资格者为限。
第12条 公立幼儿园代理教师之聘任,应办理公开甄选,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由校(园)长聘任之。但代理期间未满三个月者,得免经公开甄选及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
程序,由校(园)长就符合资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儿园聘任三个月以上经公开甄选之代理教师,其服务成绩优良且具幼儿
园教师资格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得再聘之,并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
备查;再聘至多以二次为限。
第一项甄选作业办理完竣,应检附甄选简章、录取名单及相关会议纪录报直辖
市、县(市)主管机关备查。但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核准免报者,不在此限。
公立幼儿园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及解聘、停聘之相关事项,准用中小学兼任
代课及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一条规定。
【附件一】
桃园市新屋国民小学附设幼儿园105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一次代理教师甄选报名表
编号:                报名日期: 年 月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民国 年 月 日
身份证
字号
邮递区号
电话
手机
e-mail
住址
现职
学历
毕业学校
□日间部
□暑期部
□夜间部
科系
组别


毕业
年月
年 月
证书字号
教育
学程
毕(结)业学校
毕(结)业年月
年 月
证书字号




类 别
证 书 字 号
发 证 日 期
发 证 机 关
备 注
□合格教师证书
□接受基本救命术训练
8小时以上证明
专长或特殊表现证明文件
1.
2.
3.
4.
5.
6.
经历
(历任代课及实习年资均要填)
服务机关
学校名称
职别
到 职
卸 职
证件名称及字号
贴相片处
(请贴最近三个月内二吋正面半身相片)






【附件二】
桃园市新屋国民小学附设幼儿园105学年度第一学期
代理教师甄选
切结书
本人 报名参加“桃园市新屋国民小学附设幼儿园105学年度第一学期代理
教师甄选”,已详阅简章内容,兹切结下列事项:
一、本人保证无教师法第14条第1项各款及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27条第1项各款不得任用情
事之一。
二、本人同意桃园市政府教育局依“政府资讯公开法”及个人资料保护法授权警察机关查
证个人资料及刑事纪录。
三、如有不实,愿负相关法律责任,若事后发现具上述各法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取消录
取资格并解聘。
四、本人如未能依幼儿教育及照顾法第32条第2项规定,应于任职前最近1年内接受基本救
命术训练8小时以上之证明,无异议放弃录取资格。
此致
桃园市新屋区新屋国民小学
切 结 人: (签章)
身分证统一编号:
联 络 电 话:
通 讯 地 址: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
【附件三】
桃园市新屋国民小学附设幼儿园105学年度第一学期第一次
代理教师甄选
成绩复查申请单(存根联)
报名编号: 考生姓名:
复查项目
口试
试教
备注
复试成绩
复查结果
复核人员签名:
中 华 民 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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