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定要永久聘用正式教师到退休呢?
因为,您只看了教师法第13条。请继续看第14条
第14条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
尚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合格医生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
害行为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有性骚扰
或性霸凌行为,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九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罄规定通报
,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
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11、伪造变造或湮灭他人所犯校园毒品危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
属实。
12、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13、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14、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教师有前项第12款至第14款规定情事之一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审议通过;瑯有第13款规定之
情事,经教师评审委审委员会议决解聘或不续聘者,除情节重大者外,应
并审酌案件节,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为教师,并去主管教育行政机关
核准。
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12款或前项后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为教师;已聘
任者,除依下列规定办理外,应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
停聘或不续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项规定办理。
三、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应报主管教政机关核准后,予
以解聘。
教师涉有第一项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势,服务学校应于知悉之日起一个月
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停聘,并静候调查。经调查属实者
,由服务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
为避免聘任之教师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项后段规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各制学校应依规定办理通报、资讯之蒐集及查询;
其通报、资讯之蒐集、查询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因行为不检有
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而解聘或不续聘之教师,除属性侵害行为;
性骚扰、性霸凌行为,行为违反相关法令且情节重大;体罚或霸凌学生造
成其身心严重侵害者外,于解聘或不续聘生夜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为
教师。
第14-1条
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依第十四条规定作成教师解聘、停聘或不续聘之决议
后,学校应自决议作成之日起十日内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并同时
以书面附理由通知当事人。
教师解聘、停聘或不续聘案于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前,其聘约期限届满
者,学校应予暂时继续聘任。
第14-2条
教师停聘期间,服务学校应予停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灭并经服务学校教
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回复其聘王关系。
教师依法停聘,于停聘原因未消灭前聘约期限届满者,学校教师评审委员
会仍应依规定审查是否继续聘任。
第14-3条
依第四十条规定停聘之教师,停聘期间应发给半数本薪(年功薪);停聘
原因消灭后回复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应予补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教师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执行或受罚金之判决而易服劳役者,其停聘
期间不发给本薪(年功薪)。
二、教师依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停聘者,其停聘期间不发给本薪(年功薪
),俟调查结果无此事实并回复聘任者,补发全部本薪(年功薪)。
※ 引述《j0958322080 (Tidus)》之铭言:
: 教师法第十三条条文如下
: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为一年,以后
: 续聘每次为二年,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
: 委员三分之二审查通过后,得以长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
: 统一订定之。
: 此条法规也无规定正式教师可以永久聘任,
: 而且正式教师聘期也可以一年一聘,这样不就可以淘汰不适任教师?
: 有什么一定要永久聘用正式教师到退休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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