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嘉市国小师超额 “先砍代理教师”

楼主: jimmy78919 (阿龙)   2016-05-28 10:44:22
这位老师您好,感觉你会被嘘
不知道为何您有此言论,请仔细端看教师法14条规定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有罪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所定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
未消灭。
五、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六、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尚未痊愈。
八、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
害行为属实。
九、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
扰或性霸凌行为,且情节重大。
十、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别平等教育法规定通
报,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
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一、伪造、变造或湮灭他人所犯校园毒品危害事件之证据,经有关机关
查证属实。
十二、体罚或霸凌学生,造成其身心严重侵害。
十三、行为违反相关法令,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十四、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
也就是说
教师如果没有教师法14条各款事由<不得> 停聘 解聘 不续聘
不得就是代表不可以
再者,您主张正式老师也可一年一聘,那么不就又与教师法13条相互矛盾了吗?
以上
谢谢
※ 引述《j0958322080 (Tidus)》之铭言:
: 教师法第十三条条文如下
: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为一年,以后
: 续聘每次为二年,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
: 委员三分之二审查通过后,得以长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
: 统一订定之。
: 此条法规也无规定正式教师可以永久聘任,
: 而且正式教师聘期也可以一年一聘,这样不就可以淘汰不适任教师?
: 有什么一定要永久聘用正式教师到退休的理由吗?
:
作者: candyrain821 (静谧.祕境)   2016-05-28 13:51:00
被打脸了,帮QQ还在硬拗喔!看你之前讲的XD怎么啦!看这一系列的首po文啊 居然还说代理是来救火的,被人用完就丢,讲得多委屈没领钱似的。明明是你情我愿的契约,也可以讲成这样,真是恶心。为什么要吃XD创造就业机会还不懂感谢XD这啥问题?简单到我不想回答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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