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实是灰色)》之铭言:
: 男童户外教学溺水 送医不治 | 即时新闻 | 20140918 | 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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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生溺毙泳池 老师获判无罪
〔记者阮怡瑜/员林报导〕彰化县田中镇达德商工去年九月间发生一起学生在游泳课时溺
毙的意外,当时在浅水区教课的林姓教师遭检方依过失致死罪嫌提起公诉,彰化地院十四
日判决,认为依当时的情况,该师并无“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况,因此判决
林姓教师无罪。
地院判决指出,该校餐饮科一年级的林姓学生原本与班上同学一起在泳池浅水区上课,但
林生本身会游泳,因此游往水深达一百六十公分的深水区 ,却不幸溺毙,检方认为林生
离开浅水区,前往深水区后,安全责任应落入监视教学区在深水区的林姓教师身上,所以
林姓教师未能即时发现林生溺水,涉及业务过失致死。
判决指出,但根据发现林生溺水的学生表示,当他发现林生脸朝下沉入水底时,第一时间
误认林生在练习闭气,直到时间过久,林生迟未浮上来,才查觉状况不对,马上通报;另
一方面,根据救难专家出庭表示,当人的头部与手部都在水里时,遇到溺水意外时,未必
会在水面上出现激烈挣扎情况,因此研判林生应是在水底下溺水。
判决进一步指出,分析当天泳池内的监视器,发现在林生可能溺毙的时间点上,林姓教师
指导的班级学生正在岸上做交互蹲跳,并陆续下水,林姓教师的注意力都在自己学生身上
,实在很难要求林姓教师在当下还要分心注意到距离较远的水下已发生的意外。
法官判决指出,根据学生描述林生被发现时的情况以及监视器画面,加上该校并无救生员
,是采取班级责任制,在上述情况下,林姓教师对林生发生的意外,实无“应注意、能注
意,而未注意”的过失,应谕知他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