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关于教师执行校外导护(管制用路人行止)

楼主: ottokang (猫猫的大玩偶)   2014-09-20 01:02:48
※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实是灰色)》之铭言:
: ※ 引述《ottokang (猫猫的大玩偶)》之铭言:
: : “你依照号志指示导护,那么其实导护老师就跟一个马路上的路人没什么两样
: : 本来就无须承担其他人违法的责任”
: : 后面嬉闹的同学导致受伤,他负责,老师法律上无责任
: : 这样的回答够"正面"吗?
: 1. “...”这些话你只说明你的主张而已 请问你认为教师法律上无责任的依据是?
: 2. 请保持讨论的理性与风度(这样的回答够"正面"吗?)
: 3. 我要你回答的提问还特别上色了 你还是不想碰那争议点
: 我的提问
: 请说清楚导护教师是否需为用路人(含学生)校外违反交通规则用路行为负责?
: 我不是问你导护教师的遵循交通规则的作为结果会不会有责任
: 别再自行改问题好吗
“依照号志指示导护,导护老师本来就无须承担其他人违法的责任”
改短一点,这样可以吧,实在不太懂这句到底没回答到什么
: 4. 请以你主张的教师无责任说法
: 说明一下为何无责任之下 教育部新闻稿却说教师要负连带责任?
: 是怎样的情况会需要负责任?
: : 那就是职权范围,职权范围内不就适用国赔吗?你一直坚持的无法国赔就不成立
: 如果你又同意导护为职务 既为职务 又怎会成立导护教师无责任
我说的是注意义务没有延伸到校外,如果你说有,那也没差,不就是国赔?
老师有疏失当然有责任啊,你教学疏失有没有责任?
: : 这里有篇教育部诉愿会的资料:http://goo.gl/lwtW7s
: : 可以参考一下教师事故责任的范围
: 不好意思,还请贴引用文字说明 里头哪些文句让你认为导护教师无责任?
: 所附连结上文的文章似无导护一词
: 我看不出你怎样连结该文章的哪些文句进而可主张导护教师无责任
: 因为此连结文章中其中一句就蛮打脸的
: "又如法院曾认在若干学校活动中学校仅安排一名老师照顾学生系有疏失"
: 导护好像也符合上头这句话
: 而该文的另一段
: "学生在有专人监督之游泳池不知为何竟遭溺毙之案例,亦有多起法院认该不幸
: 根本无能预见或有难以预防之药物原因,老师并无过失。"
: 这在台湾也已经被法院判决打脸了
: 学生在有救生员监督的游泳池自行以不当姿势跳水 发生意外
: 带游泳队的老师被法院认为有疏失 国赔成立
你犯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把个案当成通案
重点是预见或有难以预防,就是我所谓的适当措施
跳水的国赔,就是法官认定老师有预防的机会而没有做
但是每次的疏失都会被认定这样吗?当然不一样啊,看个案、看法官
上面老师导护离开的例子,就证明了法官认定老师在不在场没有因果相关
但是这也不能说明一定会怎样,还是要看每个案子的状况
: : 民法184到198条的侵权行为
: : 请你找一条法令证明上面的状况有违反民法的状况,我是找不到违反那一条
: 我还是一样的的疑问
: 既然你主张毫无侵权
: 你的角度怎样看教育部新闻稿所言 导护出问题时导护教师要负责任 一语
他认定有注意义务,那就看法院怎么判啊,有注意义务不就是国赔?
说好的导护不能国赔呢?
对了,到底你的状况违反民法那一条啊
: : 什么时候导护会变成有注意义务?老师并没有要为了导护负担这个责任啊
: 教育部法务单位于民国87年3月所编辑【校园法律实务】一书
: 第九章 学校事故责任解析 第八节 案例与实务
: 例七:
: 甲担任护送路队之导护教师,某日中午护送二年级之学生回家途中,因与家长谈话,疏于
: 注意,致学生乙过马路时因无人看护,于穿越快车道为车撞伤,甲有无责任?
:   甲担任护送路队之导护教师,对学生负有保护义务,今甲未尽保护之义务,实系违反
: 危险防止之作为义务。本案甲应负二八四条第一项业务过失伤害责任。
: 没注意要怎么执行危险防止?
: 去导护不去注意用路人(含学生)可能致生危险的行为 加以提醒闪避OR制止
: 请问是做些什么?
吹哨子、举旗
这个案例是用姑姑带后辈过马路来推论的
而且他讲的是穿越快车道,老师本身就违法了,当然有业务过失伤害啊
你要导护带学生过马路可以,但是你让他穿越快车道,当然要负责
不过说真的这个例子这样子讲也没有很清楚,学生乙的穿越快车道
是老师指示之下的行为(我看内容比较像这样),还是未指示下的作为,状况又不一样
: 导护所做那些事你主张不叫注意义务?
: 那么贵校要求教师去校外路口导护都做哪些事?
做导护事情不代表有注意义务啊,就算有了,那也是依法行政
: : 导护是与教育有关,但是不是实施教育的行政工作
: 请定义你所谓的行政工作是...?
: : 老师的注意义务法律上只限于实施教育的场域
: : 车辆之间、学童之间、车狗之间、人狗之间的伤害,都跟导护老师无关
: 1.还是要说 请有风度的讨论 不要语出戏谑之意
: 2.你还少说了一项 车辆&用路人 与学童之间若有伤害
: 你也主张无关吗?
这也没风度,有点无言,之前看不懂文章抹黑我铁票的都不算没风度了,科科
“依照号志指示导护,导护老师本来就无须承担其他人违法的责任”
学童自己跑去闯红灯,被车撞到,老师触犯民法那一条?请找出来
: 3.台中发生过路队中学生之间推闹受伤告导护教师的事
告导护老师,恩
判决出来了吗?
那一堆老师教师被告你是不是不要教书啦
: : 所以你后面讨论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我就不回应了,因为这不是导护要面对的法律问题
: 请问你这主张"不用面对"的依据是??
: : 我一直主张教师法"遵守聘约"就是法条授权
: 1.我想你应该也可以查到私人之间要遵守私人间契约的条文
: 那请问可以因此写入买卖人口吗?
: 因为违法所以不行 对吧
: 教师校外导护也是因为不法 所以不行
到底不法在那?讲个前面没有被我澄清过的法条来听听
: 不然教育部为何不敢承认是教育部下命令要教师去校外站导护?
: 就是因为要闪避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
: 所以很歪曲事实的说 那是教师"自动自发"的"自愿"行为
教育部明明就说要做就写到聘约,到校务会议通过,变成学校指派的工作
就是叫大家导护要依法行政啊
: 2.遵守聘约的条文只是说 有要求教师遵守聘约的约束力
: 你把这条文延伸成"可把不法(无法可依)的事项写入聘约" ...
: 请问可以这样延伸的依据是?
消极依法行政,谢谢
聘约内容不侵害权力义务,不执行的理由是?
: : 聘约内容有规定要授权法源吗?
: 对
: 因为是行政契约
: 因为你要求的是公务人员施加于人民的行政作为
: 因此要合法 要有法可依 也就是要有法源
你今天聘约要老师指挥交通,因为有限制人民的权力,所以要积极依法行政,找出法源
但是你导护到底限制人民什么?施加人民什么?
: : 那请先推翻值日夜可以写在聘约内容的函释,因为值日夜并没有明文规定
: : 甚至连“依有关法令的行政工作”都不算,但是教育部却说请写在聘约中遵守
: : 没有推翻或者新的解释前,就依法办事啊
: 所以我才说那个函释早晚被打脸
: 跟当初教育部说学校合作社是合作教育/消费教育的公文一样
: 公文也是主张OOO也是教育相关 也要教师配合去兼营
: 出事了上法院时就被找出法院判例打脸了
函释没被解释之前也是依法行政啊,以前执行合作社的学校有任何学校被求偿吗?
: : 路人甲乙丙丁可以做导护,老师却不行?
: 对
: 公务人员身分 执行公权力
: 因此有较高的要求
导护到底执行啥公权力啊,用念力影响号志吗XD
指挥的是号志、是交通法规,老师没有这么神圣好吗
: : 有人叫你每天导护2小时吗?
: 我在说总工作量
: 教师每日工时已逾8小时 若再加导护 工时更长
: 产生疏失的机率更大
一年上班40周,每周40小时工时,一年1600小时
就算你很赛一年站6周导护,每周多5小时工时,一年多30小时工时
一年加班1.8%的工时,还给予同样时间的补休,欢迎你跟法官去说这个显失公平
: : 给予补休
: 如果我需要请保母帮我多照顾小孩半小时 好让我可以执行导护
: 要求他人多做半小时工作的酬劳是.....
: 让他工作之余(不需要照顾小孩时) 可以补休半小时?
你不爽补休不代表不合法,如果要这样比,那这样公务员补休也没用啊,业务也是回来做
要不要考虑先把补休从法律中拿掉再来讨论?
: : 国家赔偿法
: 国家赔偿法第2条怎样说的?
: : 其实你写这么多内容不合法,那请你指出
: : 到底违反行政程序法137条那一项?
: : 政机关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互负给付义务者,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 : 一、契约中应约定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
: : 二、人民之给付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
: : 三、人民之给付与行政机关之给付应相当,并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 : 行政处分之作成,行政机关无裁量权时,代替该行政处分之行政契约所约
: : 定之人民给付,以依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得为附款者为限。
: : 第一项契约应载明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及仅供该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 这是内容合法性的标准,是法律规定,你提出的不是法律的见解,是个人的见解
: 虽然说
: 我前头引的
: 公务人员因公涉讼补辅助办法 行政程序法 公务人员保障法
: 国赔法 民法247-1
: 也都是法律规定
: 难得你有找法条来支持你的个人见解了 让你炫耀一下
我每个见解都有支持法条
: 说我提出的不是法律这种不符事实的话我就算了
: 回到这条法律条文吧 其中"给付相当"不知O大了解否
: 试问
: 当校长都不敢在导护办法与导护轮值表上盖职章
: 不敢证明命令之执行要求是校方所发出
: 应该担负的责任都不承担 还谈什么给付相当?
学校没有指派就不执行啊,所以给付相当
: 讲白一点吧 不出事 校方(校长)可以收割地方人望
: 一出事 校方(校长)就会主张:没下过这命令,是教师个人的行为
: (不相信这一点的板友,可以查游泳跳水意外那个判决书来看,校方律师就是这样主张的)
: : 注意义务没有延伸到校外,学生要违规他家的事情
: 那校方派教师去校外路口站导护是在干嘛?
: 你会跟你同校的导护老师说
: 去站导护时看到学生违规不要制止 学生要违规是他家的事
: 你会这样跟家长说?
法律上就是这样,你可以出良心制止,但是这也跟导护合不合法无关
: "我主张导护教师在校外看到学生违规不要管 学生要违规是他家的事"
: : 没有叫你把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
: 那请问你怎样定义导护此一行为?
: 贵校总不会真的跟导护教师说去路口当人形立牌就好吧?
: 所以 ...
: 是校外导护地点突然不叫做校外?
: 还是说导护的执行 不需要任何注意作为?
: (请问导护老师可以不看路口不注意交通情况吗?不可以?那就是要注意啊)
你的作为不影响交通号志跟规则,你不作为,法律上没有什么责任,学生还是要遵守规则
家长会不会骂就是道德问题,跟法律无关
: : 导护行为跟交通专长无关,疏失在那?
: 1.还是要问 你怎样定义导护行为?
依号志、依交通规则
: 2.贵校对于导护志工有无训练?为何要训练?训练培训导护志工哪方面的能力
: : 依照聘约执行学校安排的行政工作,啥疏失?
: 这时候导护又是行政工作 是行政作为了?
: 如果依照聘约就能以不下书面命令形式要人执行单位对外的行政作为
: 我真不知道政府单位里头那一大堆公文怎样来的
聘约不就是你执行的书面吗?
: : 非教学行为,是行政工作,以下的疏失通通不成立
: 你前头不是才主张因为是教育相关 是广义的交通安全教育
: 所以才主张教师应该配合
: 现在又不是了?
教育相关不一定是教学行为啊,老师不能做行政工作?
: : 我完全支持,因为我也不想做,但是这并不构成导护放到聘约违法的理由
: 1.如果你的名字也在贵校导护轮值表里头 当你要一起背负责任时
: 我会比较相信你说的那些主张
我会盖啊,顺便把学校有违法指挥交通的路口,省的大家出事
: 2.导护放到聘约是违法 前文中我说太多次了 就不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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