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lancklin (白色其实是灰色)》之铭言:
: 标题: Re: [分享] 关于教师执行校外导护(管制用路人行止)
: 时间: Thu Sep 18 01:17:46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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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都举不争议(一个老师带着一两个学生过斑马线)
: 或过当者(要打断人腿骨那个)
: 意义不太大
: 在站导护的老师担心的也不是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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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举例 O大你说说看
: 导护教师在专心看路口车流 看着路旁队伍前头学生还算守秩序
: 谁知后头学生推闹
: 一推之下 其中一个学生突然闯入车道车流中
: 致使用路人煞车不及撞伤学童及另一用路人
: 此时导护教师是否应负担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
“你依照号志指示导护,那么其实导护老师就跟一个马路上的路人没什么两样
本来就无须承担其他人违法的责任”
后面嬉闹的同学导致受伤,他负责,老师法律上无责任
这样的回答够"正面"吗?
至于道德责任?我没有办法控制家长要怎样,为了避免麻烦不要导护,我非常认同
换个角度想,如果你觉得老师导护时有对学生保护监督的义务
那就是职权范围,职权范围内不就适用国赔吗?你一直坚持的无法国赔就不成立
这里有篇教育部诉愿会的资料:http://goo.gl/lwtW7s
可以参考一下教师事故责任的范围
: 将导护解释成 "只需协助合于交通法规的行为"
: 故不会有不应负担的责任上身
: 所以不会不对等 所以只要遵循消极依法行政原则 无需法源
: 所以是合法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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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呢? 真的不会有法规本无要求教师的法律责任上身吗?
民法184到198条的侵权行为
请你找一条法令证明上面的状况有违反民法的状况,我是找不到违反那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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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属家长对幼童照护的法定责任 以一条无法源授权的聘约就可以合法转移给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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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条聘约就可以超越法律 将教师只限于校园内教学行为的注意义务延伸至校园外?
什么时候导护会变成有注意义务?老师并没有要为了导护负担这个责任啊
导护是与教育有关,但是不是实施教育的行政工作
老师的注意义务法律上只限于实施教育的场域
车辆之间、学童之间、车狗之间、人狗之间的伤害,都跟导护老师无关
所以你后面讨论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我就不回应了,因为这不是导护要面对的法律问题
: 现在的情况是: 政府同意为教师负担校园内教学行为的注意义务的疏失时扛国赔
: 但政府有同意这种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吗?
: 政府没同意的话 会扛国赔?
: 结果就变成遵循公务人员行为的人民无法得到国赔保障...
: 不管看教师或看人民 都有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 为何O大一直主张没有人权益受损? 主张无法令授权也没关系
我一直主张教师法"遵守聘约"就是法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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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到这里你肯停下来想了
: 那我们来谈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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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一直喊合法聘约合法聘约的事
: 我来讲清楚好了
: 本想用提问点出让你知道要谈"合法"要更严谨一点
: 可是看你好像都不碰这些争议 就要主张合法...
: 我来说说吧
: 你要将某一事项列入聘约且是有效合法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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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内容合法 2.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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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合法这一点我就不多说了 程序合法的技术问题你也有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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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误用的是将"遵守聘约行为的法"当成"聘约内事项的授权法源"
: (所以我先前才用买卖人口列入契约也无效来说明,可是你好像没看懂...)
聘约内容有规定要授权法源吗?
那请先推翻值日夜可以写在聘约内容的函释,因为值日夜并没有明文规定
甚至连“依有关法令的行政工作”都不算,但是教育部却说请写在聘约中遵守
没有推翻或者新的解释前,就依法办事啊
: 内容合法要怎样去想?
: 所谓之合法是存在有适用的法律规定并遵循之
: 你要主张原本法律没有规定到的注意义务列入聘约
: 那要有法律授权 或法律授权的命令规定到该事务 不能只是聘约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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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要同意某类公务人员有该事项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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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考量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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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适合专长的某类公务人员+相关课程&训练+能力验证
路人甲乙丙丁可以做导护,老师却不行?
: 不要使该类公务人员 工作量/工时 过大过长到超过人体可负担程度
有人叫你每天导护2小时吗?
: 避免其注意力/体力下降 致使疏失机率可能提高 (例如目前消防人力吃紧一事)
有人叫你每天导护2小时吗?
: 政府方对于要求的劳务给付相对等的报酬能不能编得出经费?
给予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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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是万一有执行疏失时 怎样补救因此受害的公民
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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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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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这诸多考量都没问题 现实条件下都可以落实了
: 可以确实让该类公务人员对该事项"有能力尽到"注意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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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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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同意来进行下一步 制定法律要求某公务人员有某种事项的注意义务
: 相关的细节 救济 赔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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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得这事项的注意义务可以真的实践 成为"这事项"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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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主张契约签订跟遵守契约有法源
: 因此写入契约的事项无法源 变成可成立&有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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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O大你举例的教师校园内教学行为 那是有法可依的合法事项 但导护无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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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现存法律的授权 仅以程序合法就主张可列入聘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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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让政府对于自己没验证过的注意义务背书...?
其实你写这么多内容不合法,那请你指出
到底违反行政程序法137条那一项?
政机关与人民缔结行政契约,互负给付义务者,应符合下列各款之规定︰
一、契约中应约定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给付有助于行政机关执行其职务。
三、人民之给付与行政机关之给付应相当,并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
行政处分之作成,行政机关无裁量权时,代替该行政处分之行政契约所约
定之人民给付,以依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得为附款者为限。
第一项契约应载明人民给付之特定用途及仅供该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这是内容合法性的标准,是法律规定,你提出的不是法律的见解,是个人的见解
: 我一直要O大你面对 说明白的
: 请说清楚导护教师是否需为用路人(含学生)校外违反交通规则用路行为负责?
: 就是要你面对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这件事
注意义务没有延伸到校外,学生要违规他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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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深的用意就是当你想到要求教师将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地外
: 没有法律授权 要求教师负起校外交通注意义务 可以列入行政契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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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叫你把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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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0年度国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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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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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学校与教师对于学生身体、生命安全,负有避免发生侵害行为之安全注意义务,
: 此种义务存在于校内一切教育活动,...
没有叫你把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
: 站在家长的立场想一想 如果我是家长 因导护疏失的国赔拿不到后
: 家长除了告导护老师
: 一定连校长主任一起告 因校长主任的的薪水/资产 应该会比较多
: 可以要得到较多赔偿来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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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长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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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校方安排无交通专长的导护老师到路口 有疏失
导护行为跟交通专长无关,疏失在那?
: 2.校方行政知悉法规争议却未行文给教育局/处致使家长求偿权益受损害 有疏失
依照聘约执行学校安排的行政工作,啥疏失?
: 3.校方主张这是教学行为?
非教学行为,是行政工作,以下的疏失通通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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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教学行为地点选在校方无力控管安全的环境进行? 有疏失
: 有潜在风险的校外教学行为居然没跟家长说明清楚让家长同意? 有疏失
: 好几百甚至上千个学生的校外教学行为 校方只安排一个教师在场? 有疏失
: 没有安排主任级行政主管全程监看与负责? 有疏失
: 校长在这种规模的校外教学没有指示要为学生办保险?校长人也没到? 有疏失
: ...有疏失
: ...有疏失
我相信如果真的有导护意外,家长会想办法到处要钱,但是要不要的到钱
还是要看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裁判
老师不想做不是义务,且"可能"会有诉讼(注意喔,不是赔偿)的工作
我完全支持,因为我也不想做,但是这并不构成导护放到聘约违法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