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大 我很肯定你很认真找法条也希望基于法理基础的精神
真理也是越辩越明所谓不打不相识^^
但是你讲那么多
你要不要复习一下教育部当初自己怎么说明导护工作的那篇新闻稿
【教育部国教司92年10月15日教育部新闻稿】如下:
对于国民中小学学生交通安全导护工作,是否为教师的义务或责任,此为尔来教师提出之
疑义,针对此,教育部提出三点说明表示:
一、教师几十年来基于爱护学生,自动自发从事导护工作,教育单位特予致谢,而基于此
爱心之付出也是数十年来教育的优良传统。
二、事实上,法律上并无明定教师担任导护之义务,但因基于爱心而协助,若发生事故,
对教师而言,甚感遗憾之外,却要付事故之连带责任,使教师备感压力,此问题确实值得
重视。
三、未来,对于交通导护相关事宜,将请地方政府与教师会、家长会再协调研议,取得各
方共识,以解决照顾学童之安全问题。
这新闻稿结论重点很简单
1.老师站导护是出自教育爱 传统(简单来说 反正做了就做了嘛)
2.无任何法律依据作为义务 以致很多老师必须负担事故连带责任
o大你一直在讲只要有列入聘约就可以合法国赔 等于正常执勤就吃了无敌星星
要不要帮教育部解套一下为什么老师还得付事故连带责任 是教育部比你不懂法?
抑或是教育部故意不保护导护老师 不肯用国赔保障老师
而这些负连带责任的人也不晓得要拿着聘约去打赢官司
或都是因为那些导护老师都做了违法的动作 例如你最爱说的指挥交通
3.教育部十几年前就知道要把这没法源的东西推给地方政府跟团体研商
如果真如你说写入聘约就有效 他大可以继续技巧性玩弄教师聘约准则
事实上他们也清楚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或是尚有那么一点良知
只剩能骗骗好傻好天真的人(因为出事后又回到第二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