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关于教师执行校外导护(管制用路人行止)

楼主: plancklin (白色其实是灰色)   2014-09-18 01:17:46
举例都举不争议(一个老师带着一两个学生过斑马线)
或过当者(要打断人腿骨那个)
意义不太大
在站导护的老师担心的也不是这种行为
我来举例 O大你说说看
导护教师在专心看路口车流 看着路旁队伍前头学生还算守秩序
谁知后头学生推闹
一推之下 其中一个学生突然闯入车道车流中
致使用路人煞车不及撞伤学童及另一用路人
此时导护教师是否应负担法律责任与赔偿责任?
将导护解释成 "只需协助合于交通法规的行为"
故不会有不应负担的责任上身
所以不会不对等 所以只要遵循消极依法行政原则 无需法源
所以是合法聘约...
...
现实呢? 真的不会有法规本无要求教师的法律责任上身吗?
本属家长对幼童照护的法定责任 以一条无法源授权的聘约就可以合法转移给教师?
一条聘约就可以超越法律 将教师只限于校园内教学行为的注意义务延伸至校园外?
现在的情况是: 政府同意为教师负担校园内教学行为的注意义务的疏失时扛国赔
但政府有同意这种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吗?
政府没同意的话 会扛国赔?
结果就变成遵循公务人员行为的人民无法得到国赔保障...
不管看教师或看人民 都有权益受侵害的情况
为何O大一直主张没有人权益受损? 主张无法令授权也没关系
如果到这里你肯停下来想了
那我们来谈一下
你一直喊合法聘约合法聘约的事
我来讲清楚好了
本想用提问点出让你知道要谈"合法"要更严谨一点
可是看你好像都不碰这些争议 就要主张合法...
我来说说吧
你要将某一事项列入聘约且是有效合法聘约
1.内容合法 2.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这一点我就不多说了 程序合法的技术问题你也有注意到
你误用的是将"遵守聘约行为的法"当成"聘约内事项的授权法源"
(所以我先前才用买卖人口列入契约也无效来说明,可是你好像没看懂...)
内容合法要怎样去想?
所谓之合法是存在有适用的法律规定并遵循之
你要主张原本法律没有规定到的注意义务列入聘约
那要有法律授权 或法律授权的命令规定到该事务 不能只是聘约层级
政府要同意某类公务人员有该事项的注意义务
要考量得有:
选适合专长的某类公务人员+相关课程&训练+能力验证
不要使该类公务人员 工作量/工时 过大过长到超过人体可负担程度
避免其注意力/体力下降 致使疏失机率可能提高 (例如目前消防人力吃紧一事)
政府方对于要求的劳务给付相对等的报酬能不能编得出经费?
要是万一有执行疏失时 怎样补救因此受害的公民
...
确认这诸多考量都没问题 现实条件下都可以落实了
可以确实让该类公务人员对该事项"有能力尽到"注意义务了
于是
可以同意来进行下一步 制定法律要求某公务人员有某种事项的注意义务
相关的细节 救济 赔偿等等
使得这事项的注意义务可以真的实践 成为"这事项"的法源
不是主张契约签订跟遵守契约有法源
因此写入契约的事项无法源 变成可成立&有法源
(先前O大你举例的教师校园内教学行为 那是有法可依的合法事项 但导护无法源)
...
没有现存法律的授权 仅以程序合法就主张可列入聘约
可以让政府对于自己没验证过的注意义务背书...?
我一直要O大你面对 说明白的
请说清楚导护教师是否需为用路人(含学生)校外违反交通规则用路行为负责?
就是要你面对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外这件事
更深的用意就是当你想到要求教师将注意义务延伸到校地外
没有法律授权 要求教师负起校外交通注意义务 可以列入行政契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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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100年度国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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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学校与教师对于学生身体、生命安全,负有避免发生侵害行为之安全注意义务,
此种义务存在于校内一切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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