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监察院纠正案与会务假的说明

楼主: NFTU (全教总)   2014-09-12 10:47:44
【全教总新闻稿】发稿日期:2014年8月26日
关于监察院纠正案与会务假的说明
监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日前通过纠正教育部提案,指教育部准许教师会干部公假处理
会务,有严重违失。针对监察院纠正案与会务假事宜,全教总说明如下:
一、会务假攸关工会安全,会务假符合教师法立法意旨:台湾的教师运动长期遭到党国
机器压制,在1995年8月9日教师法公布实施前,教师之集体劳动权,几乎处于戒严状态
,在工会法解除禁令以前,教师会相当程度扮演工会的角色,主管机关同意给予教师会
会务假,既符合教师法立法意旨,也是维护工会安全的正确举措。
二、教师法不是民主点缀,有会务假才能执行法定任务:在法制保障残缺不全下,教师
法却又交付三级教师会以下任务:一、维护教师专业尊严与专业自主权。二、与各级机
关协议教师聘约及聘约准则。三、研究并协助解决各项教育问题。四、监督离职给付储
金机构之管理、营运、给付等事宜。五、派出代表参与教师聘任、申诉及其他与教师有
关之法定组织。六、制定教师自律公约。
试问提案两监委,不给予教师会一定比例会务假,教师组织如何执行法定任务?一个无
法运作的三级教师会,究竟如何达成“明定教师权利义务,保障教师工作与生活,以提
升教师专业地位”的教师法立法意旨?
三、会务假系协商而来并无不妥:纠正案文直指会务假依法无据,洵有严重违失云云。
事实上,这些给假均非无据,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给予教师会之会务假,就是双方依教
师法授权协商议定的“台北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约准则暂行要点”而来。在双方
协商下,也有县市是由地方教师组织自付代课费用的,完全符合教师法明订的聘约准则
合意精神。
由于历史与法制的原因,教师组织并未获得合理的运作空间,全教总对监察院以教师请
假程序的角度理解工会安全,必须予以严厉谴责,对教育部愿意正视教师会的存在,给
予教师会基本运作空间,以积极行政作为稍稍弥补了法制的缺憾,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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