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关于请假读研究所...

楼主: cjenchen (凌云)   2014-06-27 20:26:10
※ 引述《oiuk (我和小虎的日子~)》之铭言:
: 各位前辈们好:
: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状况不知道该如何是好,事情是这样的...
: 我的预产期是今年8月底,产假会请9、10月两个月...
: 但因今年考上了研究所一般生,所以打算继续请下去请至隔年7月底...
: 目前的做法是打算9、10月产假后接着请三个月的育婴假至上学期期末...
: 然后马上接着请进修假(因进修假不能学期中开始请)...
: 不知道这样的请法有没有牴触到法令?
: 其实我有询问过我们学校的人事,但是答案蛮令人惊讶的...
: 因为人事建议我一路请育婴假回去读书,反正不会被抓到....囧
: (我可不希望我读完后有个万一不能叙薪啊 orz)
: 其实最保险的作法是从8月开始直接请一整年完整进修假...
: 但就是8、9、10三个月的薪水会全无,对家庭负担来讲是蛮重的....
: 会上来询问大家是因为我陆续问了几个人事,得到答案都不太一样...
: 请有相关经验的前辈们指点一下我,我好烦恼啊,感恩!!
教育部98.06.06台人(二)字第0980086244号函
及98.07.29台人(二)字第0950114427号函释,
该部79.11.23台(79)人字第57803号有关“原已奉准进修之女性教师,
于办理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准予继续进修至结业为止”之释示停止适用。
98年6月6日以前(不含)已依规定奉准进修,嗣后办理育婴留职停薪者,
准予进修至结业为止;98年6月6日以后(含)奉准进修者,嗣后办理
育婴留职停薪时,仅准予进修至当学期为止,复职后始得继续从事进
修活动。至有关“进修活动”之范畴,依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第3条
规定,指教师在国内、外学校或机构,修读与职务有关之学分、学位
;如已办理学校注册在家准备论文,视同进修活动。
文中一段..
98年6月6日以后(含)奉准进修者,嗣后办理育婴留职停薪时,仅准予
进修至当学期为止,复职后始得继续从事进修活动。
所以你9、10月产假后接着请三个月的育婴假至上学期期末...
完全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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