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政策”与日台关系◎赖怡忠(台湾日报)

楼主: murphys (YES TAIWAN !)   2004-07-30 12:08:28
台湾日报“一中政策”检讨系列三,“一中政策”与日台关系◎赖怡忠。
2004.7.30
“一中政策”与日本的联系有两个面向。一个是与日本曾殖民台湾的历史有关,即二
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是如何放弃对台主权?另一个面向则是较为国人熟知的日台关系,亦即
日本在处理对台关系上,是否有所谓的“一中政策”?有关日本如何放弃对台主权的部分
,实际上牵涉到当时的国际规约,并在尔后成为国际争辩“台湾代表权”问题的焦点,也
相当程度规范了1972年美中“上海公报”有关台湾的文字,在某种程度上设定了日后“一
中政策”的范畴与框架。而探讨1972年日中建交后的“日台关系”与“一中政策”的联系
,如能与其他国家“一中政策”的施行相比较,则可帮助我们对各国“一中政策”实践情
形取得一个比较性的观点。这两个面向使得任何有关“一中政策”的讨论,都无法忽略日
本因素。
旧金山和约内容很重要
在讨论到台湾战后安排的国际文件中,主要有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声明”、1945年
7月26日的“波茨坦宣言ProclamationDefiningTermsforJapaneseSurrender”、1952年4月
28日生效的“旧金山和约”、以及1952年8月5日生效的“日华和约”。在这其中,由于
“开罗声明”、以及“波茨坦宣言”发出时日本尚未宣布投降(日本于1945年8月15日无条
件投降),所以这两个文件,只能算是同盟国(参加开罗会议的美、英、中。参加波茨坦会
议的美、英、苏)对日战争的意图表达,对日本并不具有国际法的约束力。这一切都要在
“旧金山和约”生效时才算最终定案,所以关键是看“旧金山和约”写了什么。
在“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宣布放弃对台湾和澎湖的权利、权原、及请求权
(Japanrenouncesallright,titleandclaimtoFormosaandthePescadores)。由于中华民国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不是“旧金山和约”的签署国,在1952年4月28日签订的“日华和约”
中(“旧金山和约”于当天正式生效),日本再度表示“...在旧金山合约第二条下,日本放
弃对台湾、澎湖以及南沙和西沙群岛的所有权利、权原与请求权
在这日本只说放弃对台主权,但并未提到向谁放弃。而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不是
“旧金山和约”之签署国。同时在“旧金山和约”中也有另外的条文明示“中国”的权利
,所以日本并未将对台主权转让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是很明显的。
在“日华和约”签订时,因为“旧金山和约”已经生效,所以日本不能将已经在“旧
金山和约”中放弃的领土,在“日华和约”中‘再度’放弃一次,这也是日本在“日华和
约”中采依照“旧金山和约”来进行宣示。换句话说,日本依照“旧金山和约”宣布放弃
对台的所有权,但是并未表明向谁放弃,既然已经放弃对台所有权,日本也没有权利说台
湾是谁的领土。这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理基础,同时也规范了日后日本在有关对台
地位的作法。
日中建交与日台关系
在日本于1972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交公报中,有关台湾的部分列在第三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领土的一部份,日本政府对此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之立场表示理解与尊重,同时在波茨坦宣言第八条下坚定维持其立场。
日未承认中国对台主权
在此日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立场的意见是‘理解与尊重’,而未表示同意。由于
在“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已经放弃对台主权,所以日本无法对一个不是他领土之地方表达
归属意见。“旧金山和约”仍然规范了日本在日中建交时,有关台湾问题的作法。
至于另一个问题,是这款牵涉到“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第八条的原文
是:“开罗宣言之条款应予履行,且日本国的主权侷限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及
我们(其他同盟国)所决定之诸小岛。因此,“日中建交公报”是否而与“开罗宣言”有关
呢?
针对这个问题,由于日本在“日中建交公报”的用语是‘要在波茨坦宣言第八条下坚
定维持其立场’,但并没有提到是什么立场,重点是日本的作为不能超出波茨坦宣言第八
条的范围,也没有提到要做到什么程度才算坚定维持其立场。由于日本在1952年4月28日
“旧金山和约”生效时就已经宣布放弃对台主权,那么在1972年九月日本与中国建交时,
日本是无法对一个已经放弃的区域(台湾),再宣布该区域是谁的领土。
日本对台没有“一中政策”
正因为“旧金山和约”的规范之故,即使在1972年日中建交后,日本官方仍避免对台
湾国际地位等问题发表看法,所以日本官方对台湾是没有“一中政策”的。日本的“一中
政策”指的是谁代表中国,即所谓“中国代表权”问题,可在“日中建交公报”第二款中
看到。所以当台湾传媒误解全世界国家的对台政策,都有个“一中政策”,因此不加区别
的将日本对台种种的不友善措施,解释为是“一中政策”的后果,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同时台湾也必须时刻提醒日本外务官僚这项事实,如同台湾驻美官员在每个新政府上任时
,都会利用国会对官员任命的听证会上,借由议员的询问中再度提醒新任官员有“六大保
证SixAssurance”,或其他重要文件的存在一样。
值得注意的是,当年尼克森与季辛吉主导的美中交往完全将日本蒙在鼓里,尼克森总
统在1971年的宣布不仅使日本感觉被出卖,导致日本由于担心被美中联手孤立,所以迅速
向北京靠拢而在1972年九月快速与中国建交。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形下,“日中建交公报”
也并未导致日本在台湾问题向中方的全面倾斜。除了日本有“旧金山和约”为靠山外,中
国在当时是基于什么理由接受这样的条件?如能对中方的思考理路有基本了解,相信不论
是对“一中政策”的研究,还是对其他国家的游说,都会很有帮助。
最后,关于国内呼吁订定日本版的“台湾关系法”呼声,正因为“旧金山和约”给日
本一个不需对台湾问题发表意见的保护伞,所以日本对台没有“一中政策”,也不需要对
台湾的未来发言,因此在催生一个符合台湾期待的“台湾关系法”的过程中,要避免因其
与“旧金山和约”互相冲突的情形下,导致日本在中国施压后被迫宣布“一中政策”以为
平衡。这种后果是我们绝不愿意看到的。因此要提升对日关系的关键,我们可能还是要对
“旧金山和约”下苦工吧。
(作者为台湾智库国际事务部主任) 2004-07-29【台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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