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ddict615 (615)》之铭言:
: 观前声明:
: 1.以下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哪一派。
: 2.文中可能举例会有些失当,但一时也想不到更好的比喻。敬请见谅。
: 我的立场是做不对的事就该罚。
: 论点2.因为有允许误嘘补救权,所以误罚机率并不高。
: #1Sg2kpG9 (TaiwanDrama)
: 也就是说可以假设大多数开LIVE文者也认为误嘘的违规罪不及此吧?
: 既然绝大部分的误嘘等同于无罪,那这项补救权启用的评判标准?
: 要有礼貌的拜托请发文者修改?
: 要看对方是否言行良好?
: 还要看发文者心情是否愉悦或是有没有时间?
: 如果发文者没有第一时间处理而引发纠纷,
: 是不是没有帮忙补救这件事变相变成是发文者的错?
: 还是有没有可能有天误嘘者感谢发文者而私下给了P币,
: 到后来演变成以后误嘘者必须先给发文者P币才能获得免除违规的机会?
: 也许这只是我过度的恶意揣测,
: 但直接把嘘文直接认定为闹板人士何尝不是一种恶意揣测?
既然论点被引述,
那发文应该不反对直接回应对吧?
毕竟长推文有时候很影响阅读。
首先该论点定义等同注音文处理情况,
这在手机使用者上特别容易出现,这是前提。
而以PTT目前的法定权限而言,
发文者不得随意删除推/嘘文(除非当事人要求或违规)
编辑可以做的事项非常有限,
编辑履历版主群能阅览的,原本文章长什么模样不难厘清。
在法律上,违规与犯罪并非相同概念,
置换到PTT使用者情况,除公然污辱等与刑法相绳的案件外,
一般违规事项不会构成犯罪,
现实的违规你可以用罚款等行政罚置换掉,
比方超速只要没涉及刑事结果,那就只是违规,而非犯罪。
至此,网络与现实的差异在这边就体现出来了,
通常不涉及刑事的行为,现实伴随的是及时的罚则,
网络社群/讨论版的违规则存在一定程度的事后缓冲,
既然涉及公然污辱的发文都可以自删规避被当事人起诉,
那连法律位阶都未达到的群组违规存续改正/自救权合情合理,
但不代表自救权就能被无限放大。
因为自救权不代表能百分百免罚,
比方恐吓公众之言论或是犯罪预告,
这类即使自删被查到也是会被按电铃查水表的,
假新闻就更不用提。
对了,不管现实或虚拟,
如果没被逮到自然不会被罚,应该不用多加解释?
好的,论点大致解释完,
回到发文针砭的自救权滥用影响评判标准这个层面。
首先,想执行自救权是什么前提?
我想不看板规的自然不会想到吧?
即使现在仍让发文者保有编辑免罚权,
会需要用到的仍限定“了解版规内涵,但误触的行为人”。
前面也提及,自救不一定能免罚,
比方电视台的工读ID多半就是发文放置,
那种不管的也是很多(摊手)
这项权利的使用只是让违规者有机会免罚,
(欸我记得孙耀威嘘文也是被罚对不对?)
于是达成免罚前提有二:
1.必须“了解版规”→这几乎是所有违规的开端(笑)
2.发文者必须管理文章→这情况真的看人执行。
在此还是强调一次,违规跟犯罪不是同等概念喔…
至于原文引述提到几个有趣的想法我就在这逐一回复:
要有礼貌的拜托请发文者修改?
要看对方是否言行良好?
→这是做人书信往返的基本礼节,
正常人应该不会接受私信开头就谩骂/态度不友善吧?
推文告知也是一样。
还要看发文者心情是否愉悦或是有没有时间?
→用个简单的比喻:A向B借钱
不论A是态度恶劣还是低声下气,决定权仍然在B。
现实本来就不存在
“既然我都拜托你了你怎么可以不帮我”这种荒谬的概念吧?
何况行为人还是违规,如果没有修改,
就结果而言只是回归到原发文的中心思想:有错就该罚。
如果发文者没有第一时间处理而引发纠纷,
是不是没有帮忙补救这件事变相变成是发文者的错?
→因为B不借钱给A,所以A去抢银行然后杀害数名路人,
结果A被逮的时候说:都是因为B不借我钱
Will~应该不会有人认为这是B的错吧?
简单的逻辑问题理清楚就好。
还是有没有可能有天误嘘者感谢发文者而私下给了P币,
到后来演变成以后误嘘者必须先给发文者P币才能获得免除违规的机会?
→这必须等P币具备实际上的经济价值才可能成立,
可如果此前提成立,嘘文违规也就是浸水桶,
有无花钱了事的对价性就很让人质疑。
对了,上次县市长大选因为P币赌盘而被告的,最后也是不起诉,
毕竟没有实益的事物难以引发更多的恶意及犯罪。
当然,能想到这些可能性自然很棒,
不过现实层面可能还需要对验证一下才比较能说服人。
: 反过来说,如果误嘘等同于违规,那这项补救权启用的评判标准?
: 经过宣导期的法令规定,会因为无知者或是第一次来到台湾而无罪吗?
: 如若法令规定订定如此的模棱两可,后续起的争议想必不会少。
: 那这条板规的是不是就有其检视修改的必要?
: 其实最后最辛苦还是我们的板主群。
: 就算最终是维持现状获得多数支持,且误嘘还是想讲究情理法,
: 我还是希望能将此明定在板规内,如:初犯不罚。
原发文这段结尾个人在此保留,
关于自救权的概念,前述应已尚称明确,
自救权终究只是“版友个人行为”
若版规日后定下“即使文章修改违规仍有效”,
此一“有错必罚”的概念,自救权自无用武之处。
对了,做个补充:
超速违规罚单找民代施压注销绝非行使自救权,而是犯罪行为,
前后对应一下应该能便利理解论点纲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