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的到吃不到,望梅止渴
#台南市政府民治市政中心身障车位管理
#溪北边缘化,行政放生,其实司法也被放生了
#逃げるは耻だが役に立つ
#乡下就是要有乡下的样子
2024/06/03 我到台南市政府新营市政中心户政事务所办点事情,见到户政事务所门口的身
障停车位又被占用了,当下我就拿出电话准备打身障车位告示牌上的电话请人来处理,结果
告示牌上的电话号码被遮起来了,被遮起来了,被遮起来了,很重要所以要写三遍。
新旧告示牌对照图
https://imgur.com/a/whpWnmV
我只好去找人看要怎么处理,接触的三个单位人都很好,原先的电话号码是市政中心驻警办
公室电话,他们接到电话就会派人来拍照然后送交通局停管处开罚(因为这里是路外停车场)
,但是市政府开会讨论认为现在市政府内的停车位都已经收费所以占用身障车位就由交通局
停管处来管理(有是一样吗),但是民治市政中心没有停管处办公室只能打1999,打1999然后
呢? 我的经验隔天会到现场就算快了,这样是有屁用,民众也能自己拍照啊,WHY? 不是说
民众拍照检举不好要交给我们伟大有公权力的政府自己来,而且我也不想自找麻烦被打死。
接着我又去联合服务中心,她们很NICE的帮我通知警察来,
我: 警察就不能处理路外停车场啊,路外停车场不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条的道路,
所以警察不能开单举发。
联合服务中心: 谁说的,新营区公所的身障车位就是叫警察来处理。
我: 妳不要提区公所了,上周我才去实测并且录影叫警察过来不能处理,传给永华市政府中
心的人看,因为他们一直不相信。
不过警察来之前占用车就开走了,所以我也走了。
真的很奇怪,以前有电话叫驻卫警过来也是拍照送交通局开罚单,现在直接找交通局开罚单
有不一样吗? 差别就是没有电话让你不能烙人过来而已。民众找不到人觉得麻烦就不通报了
,现在通报1999等于没用,或许这样子就不会有民怨了,大概是这样子吧。
那像这种开放给公众使用的停车场算不算道路,可不可以交给警察来处理,这问题我跟永华
市政中心沟通了一年,答案就是不可以,真的是这样子吗?
我先说明一下新营区公所门口的那两个停车位的状况,
先上图,新旧告示牌对照。
https://i.imgur.com/LL4FUMi.jpeg
旧告示牌,电话06-6565483是警察局交通大队拖吊小队电话,但是因为搬家了所以这个电话
变成空号。
新告示牌,电话改成110,但因为是路外停车场非道路警察不能举发开单。
我发现06-6565483是空号我就和区公所反映了,并且特别强调这里是路外停车场警察不能开
单,所以新告示牌上面的通报单位千万不要是警察单位,后来来是写110,区公所还说有跟
警察单位协调过了绝对没问题。检验真理的唯一方法就是实践,既然没问题我就实测,结果
中山所警察来一次以后,直接把我当成疯子,我再通报直接不来把我晾在区公所门口2个小
时,我后来去派出所拿照片给他们看,又不是我的错不然是要我怎样,后来我再跟区公所沟
通,当场实测,再反映到永华市政中心,这样一年了反正到上一周(5月底)还是没变化,不
过这一次我录影了,有图有真相,有影片有真相。(区公所这件事情会另外po文)
跟市政府交涉真的心累啊,还要被当成神经病找市政府麻烦,不是耶…..话都你们说的耶,
照你们说的做就不行啊,还要抹黑人喔。
好了…..现在回到路外停车场到底可以不可以属于”道路”,改由警察开单举发,当然可以
做不做而已。
行政法院实务认为,开放公众使用的停车场属于”道路范围”,相对不属于道路的停车场是
公寓大楼仅供住户使用的地下停车场之纇的场所。参考判决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交上
字第35号判决(停车场内停红线),台湾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54号判决(行政肇事逃
逸),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审交易字第677号刑事判决(停车场内酒驾),详细内容请自
行到司法院法院查看,贴出来太多字了。
接下来看”交通部95.08.18.交路字第0950008014号函”
https://imgur.com/a/tr9X2dH
交通部95.08.18.交路字第0950008014号函的意思就是说要把路外停车场视为道路延伸范围
只要有供公众通行的客观事实和地方政府公告就可以了,这个函释法院是引用的。
那别的县市怎么做。
新竹市的食品路振兴路桥下方停车场,
https://imgur.com/a/ZrFQTDc
https://imgur.com/a/GiumQsV
苗栗的停车场
媒体报导https://autos.udn.com/autos/story/121040/5552324
遏阻违规乱象 竹南12个停车场纳入道路范围7月起取缔违规
2021-06-24 10:19 联合报/记者胡蓬生/苗栗即时报导
https://imgur.com/a/JwsyAnt
结论
台南市政府持续躺平一路向下。
台湾是一个行政独裁的国家,只有政府不想做没有政府不能做,行政机关要做啥事基本都可
以找到法条,我是不喜欢这种情况,但是为促进公共利益合于目的性的使用法律也是现况不
得已的做法,当然最好还是修法细致法条来符合时代需求,因为现在公务体系就只有警察可
以随时出动,我也是了解行政警察业务很多,不然警察去要求交通局要他们派人定时去巡察
,我说了又没人鸟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