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irchen0302 (Air)》之铭言:
: 听你在唬扯
: 有行车记录器,警察也不会理你检举
: 这悲痛的新闻让我想起三月中的事情
: 我牵着一岁半的女儿在家里附近的巷子走走
: 到了巷口绿灯走在斑马线
: 一台休旅车急速左转后急煞差点撞上
: 没多久拉下车窗
: “哩系勒拍杀小,不会走快一点吗?”
: 然后几秒后开过去
: 一个热血小哥喊住我,对我说
: “刚超危险的,差点撞到人
: 态度还这么嚣张,我看不下去
: 我这里有手机行车记录器,
: 我传给你,让你去检举他”
: 行车纪录器如下
: ppt.cc/fc7GPx
: https://i.imgur.com/giaBs4R.jpg
: 我以此去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检举
: https://i.imgur.com/0fwVlTo.jpg
: 收到的回应如下
: https://i.imgur.com/FSUkuUq.jpg
: 在我看来,在台南除非真的被撞
: 不然检举也一点效果也没有
: 警察根本不会理你
: 走路上尤其带小孩,还是小心一点
: 只有自己能保护自己的小孩
: 别让这悲剧再次发生
身为长期向永康警局进行交通违规检举的市民
有些心得与想法想与版友分享
个人虽然有法律背景,但我必须说交通违规方面的法规及认定方式
也是近期开始检举后才接触
交通违规的认定有其必须符合的法定要件
执法者不能也不应该裁罚不符合要件的行为
身为执法者的一线警员其实能做的很有限
既然我们要自祤是民主及法治人权国家
那必须了解及遵守所谓的法规要件是怎么回事
以一线警员执法者他们的身分及立场,
只能就现有法规要件以及行政机关函释作为执法标准
您案件中的陈昕玫警员我也多次与她
接触及抗议举发案件的标准
首先我必须强调的是
这样的驾驶以及这样的行为
即使当事人不是我本人
看到影像我也觉得非常愤怒
这个路口也是我常常经过的路口
会很想让法规或制度来惩罚或汰除这样的不适任驾驶
然而
有时候法律本身的设计并不能
完全符合我们对法律的期待与法感情
系争案件目前这样的行为
直觉上与感情上我们会认为应该会违反
道交条例§44第二项之规定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
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
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锾。”
https://reurl.cc/rLmdx1
以行为结果来说
这台超级危险的车确实停在行人穿越路线前面
而构成要件必须是在够近的距离
抢在你前面通过而未礼让
所以这台车并没有构成道交条例§44的违规态样
另外根据交通部
《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号函》
另内政部警政署业于行经行人穿越道不礼让人已律定执法取缔标准,
路口无人指挥时,汽车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离行人行进方向
一个车道宽(约 3公尺)以内及前悬已进入行人穿越道上
为取缔认定基准,违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4条第2项举发之。
https://reurl.cc/5M6gqz
虽然这么多的检举案我绝对能感同身受的感到愤怒
“这样居然不成立”
但是,这是立法者在设计法律时没有考量到的部分
如果警员以不符合法律要件的方式对这类车主进行裁罚
事后监理站或法院在撤销该罚单时反而会让这些驾驶习惯及能力低劣的驾驶
气焰更嚣张,也会被政府或违规圣人大作文章
说检举浮滥,侵害他们的用路权
反而变成做错事的人更有话语权去推动修法
让交通环境变得更恶劣
就像前一批的限缩检举案一样
反而变成政府跟媒体以及违规圣人带起风向说是检举民众的不对
拿极端案例来作为通案案例用以限缩一般民众的检举权利
我知道您看到这样的结果一定感到非常愤怒跟无力
你经历过的我也经历过
当然,这位陈警员的用语我想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但她也确实单就条例的要件进行解释及说明
当然这样的说明语气一定会让民众产生警方在掩护违规者的想法
这点我对于陈警员已经领教多次
不过从法律从业人员的视角
并排除当下不悦感情来看待XD
她确实是蛮认真在解析法规要件让民众了解
这点我真的愿意称赞她做的不错
当然一些现实问题、取证难易度
她可能也没办法顾虑这么多层面
至于你我情感面的问题
当然以阿德勒心理学角度来讲
我们必须消化自己的情感与心理课题
就如同我前面说的
警察只是执法者,不可能做出超出法规的裁罚
真正可恶的是这样的不适任驾驶
以及知道法规、道路工程设计有问题却刻意不作为的当权者
而现在这样基层民众与一线执法人员的对立
就是这些真正违法乱纪以及怠惰不做为的执政者所乐见的
因为他们的义务以及不法行为不会有人注意了
也请您如果还有意愿对交通违规尽一份心力
在时间精力允许的状况下
也希望您继续保持积极的作为
如何成功让检举案举发多少需要经验累积
这些事情也需要有更多人参与及积极投入
也希望您能一起协力继续守护你我及下一代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