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价值选择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3条
汽车行近未设行车管制号志之行人穿越道前,应减速慢行。
汽车行经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时,无论有无交通指挥人员指挥或号 志指示,均应暂
停让行人先行通过。
汽车行经未划设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时,无论有无 交通指挥人员指
挥或号志指示,均应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
看起来是对行人相当友善的规定,课予动力交通工具驾驶人相当多的义务,用以提升行人路
权
也就是违反上开规则不但有行政罚问题,还有刑事上注意义务违反,就有可能涉及过失,更
可能因为民法第184条二项推定有过失
听起来真的很重啊,不过把这个规则拿掉,以后就不用让行人囉~就可以疯狂左右转,行人
要过马路请买车武装自己好吗
所以该继续维持规定还是拿掉规定就变成价值选择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