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inpinyu (einstein)
2015-07-02 10:53:26【今日登场:王健壮】
赖清德拒进议会已长达半年,创下台湾议会史纪录;但这种以“主观意志凌驾客观法则”
所创下的纪录,却绝对是民主政治错误示范。
何以错误?其一,直辖市府会关系,受“地方制度法”规范,地制法四十八条明定,市长
“应”向议会提出施政报告,以及议员有质询市长之“权”,可见到议会报告与备询,乃
是市长应尽之法律义务,不尽义务,当然违法。
其二,议会是合议制,并非首长制,议长祇负责议会行政与会议主持,李全教不等于台南
市议会,就像王金平不等于立法院一样;赖清德为抵制李全教一人,结果却以抵制议会与
全体议员为代价,不符比例原则。
其三,赖清德虽以七成二得票率当选市长,施政表现也在各项民调中名列前茅,但再高的
声望也不能让他豁免于议会的依法监督,或弃权力分立原则于不顾。行政首长若挟民气以
自重,自重到视议会如无物,岂非像近乎独裁的帝王总统一样,也变成了帝王市长?
李全教涉嫌双重贿选,赖清德可挞而伐之、羞而辱之,甚至可依地制法四十条,立即发动
议员罢免他的议长资格,或在他就职一年后,号召选民发起割阑尾行动,罢免他的议员资
格。以赖清德自认在议会掌握的席次,以及他七成多的高得票率,依法罢免李全教,比违
法抵制李全教,不但更有正当性,也更有胜算,何必逞一时之气,而选择走上违法歧路?
赖清德不但知法(地制法)而不守法,甚至也犯了知宪而不守宪的错误。宪法九十七条规
定,监察院对于中央及地方公务人员的失职或违法,有纠弹之权,前任台中市长林柏榕二
十年前因卫尔康餐厅大火案,被监院决议弹劾,即是监院对地方公务人员违法失职应有之
依宪作为。
林柏榕案后,虽有宪法学者认为,监察院有权弹劾民选地方首长,可能引发监察权凌驾民
意的疑虑,而主张将民选地方首长排除于监院弹劾权行使对象之外。但在未修宪修法前,
赖清德拒进议会,涉及是否违反地制法,监院依宪当然有权进行调查,但赖清德却自行释
宪,辩称府会争议非法律问题,也非监院管辖范围。但这是诡辩,已不是因无知而误解宪
法,而是故意曲解宪法。
而且,赖清德不但曲解宪法,也曲解大法官解释。他在监院约询前曾举大法官四九八号解
释表示,中央机关对地方自治团体依宪或依法所有的自主权力应予尊重;言下之意即是,
依四九八号解释,监院无权过问台南市府会争议。
但四九八号解释的争点是“地方政府人员有无赴立法院委员会备询的义务”,涉及的是立
法权的行使范围,与监察权风马牛不相及,赖清德显然有故意误导视听之嫌。但即使故意
为之,何以他祇看见解释文中“国家机关应尊重地方自治团体”的文字,却视而不见“地
方行政机关与地方立法机关间依法并有权责制衡之关系”这段文字?
八年前,赖清德为“立法院迟未行使监委同意权是否违宪”,而领衔声请释宪,声请理由
认为,立委拒绝行使同意权,“有动摇宪法之权力分立制度及危害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虞
”,这句话说得铿锵有力,也促成了大法官作出六三二号解释。但他当年那句话,也同样
适用于他拒进议会的作为,祇是不知他是否记得从前?天使没有记忆,难道“赖神”也没
记忆?(王建壮 作者为世新大学客座教授)
取自六月二十一日 联合报名人堂
作者:
skyhal (halKRO)
2015-07-02 11:07:00推
作者: yosaku (脆弱的超强) 2015-07-02 11:25:00
好美的标题
作者: sky79717 (天使之心) 2015-07-02 11:38:00
阅
作者:
milco (˙ˇ˙)
2015-07-02 11:39:00阅
啊…只会酸没按照法治,那某龙用不正当手段当上议长没人说说喔?是看不到喔?就是有某党喜欢用体制搞死人,再不济也要搞臭你@@
作者:
kenimai (非理法権天)
2015-07-02 12:23:00国民党不意外嘛
作者:
xl0208178 (你好我是林萧o'_'o)
2015-07-02 14:47:00bye
作者: keepforward (加油!!我要加油!!) 2015-07-02 15:52:00
赖自己本身很傲慢!
作者:
as74155 (就是要SCANIA)
2015-07-02 19:44:00哦。
作者:
westout (往南的思念)
2015-07-02 19:55:00优质文章
作者: bellalulu 2015-07-03 01:09:00
帮补+1
作者:
kame1130 (kameda)
2015-07-03 08:50:00至少比贿选教主好
作者: oue (竹子^___^) 2015-07-03 15:00:00
为何是诡辩曲解?这篇没解释清楚,这点是最基本吧很好奇诡辩是指哪点 因为两种说法其实都有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