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总统大赦、特赦之权

楼主: t9778 (这丢系爱台湾啦!!)   2007-10-08 23:56:16
黄帝颖/台湾青年智库法学中心筹备委员
民、国两党总统候选人,针对首长特别费案未来是否大赦
或特赦出现争执,然关于此项总统职权,乃宪法第四十条
“总统依法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之权”所明文,
其中称“大赦”者,系针对特定犯罪,已受罪刑之宣告者
,其宣告为无效;而对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诉权消灭
(赦免法第二条),易言之,谢候选人主张大赦涉特别费
首长犯罪,效力及于法院判决前,即让未受审判之首长亦
能免除刑事诉追,是谓符合针对特别费制度不完足而遭犯
罪追诉首长之个案正义。
而马候选人所认为之“特赦”,乃对于受罪刑宣告之人,
免除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
效(赦免法第三条),惟此等效力仅对于特别费业经有罪判
决之首长为刑之免除或使罪刑宣告为无效,未及于审判前
之追诉,恐有使先判有罪之首长免除刑罚,而未受刑之宣
告之首长,仍继续受刑事追诉、犯罪侦查之矛盾情况。
文末,笔者认为,虽马先生未能充分认识总统大赦、特赦
之权,然两位候选人似对于首长特别费制度之不完善皆有
所体认,应进一步思考如何改善此项制度,使之明确、完
整,而宪法赋予总统大赦、特赦之权仅能偶尔捍卫个案正
义,而非作为通盘制度检讨、改革之万灵丹。
东森新闻2007/09/29 00:07
http://www.ettoday.com/2007/09/29/142-21642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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