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 12/26 电影欣赏会优良心得

楼主: catking326 (爱快罗密欧)   2010-01-12 16:38:50

大家期末考还好吗?
最近两次的心得缴交情形好像变差了
希望大家不要忘记在活动后一个礼拜内交心得喔
迟交就没办法算学分了!
然后恭喜王梅君和刘俊贤荣获本次的优良心得~
请大家参考看看囉
期末加油!
◎王梅君
这部电影要探讨的议题相当深沉,牵涉的范围也很广,可以从心理、法律、道德等方向去
探讨。我稍微查了这部电影的背景:1997年,神户一名13岁中学生砍掉9岁男童的头颅,
庭上受审时曾使用日本刑法第39条“身心不正常者所犯罪行,不应受到惩处。”“身心有
缺陷者所犯罪行,应予减刑”。
但究竟这条法律合不合理?我国刑法中第十九条也有相似规定。过去修法前称为心神
丧失与精神耗弱之人,但因为语意不明确、判断标准有困难,新修正后改为“行为时因精
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变事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变事而行为之能力,
显著减低者,不罚。”因为有精神障碍或缺陷者,对于犯罪事实与结果没有足够认识,即
无责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处罚他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我个人是反对因为这样的理由而免除其刑或减刑的。理由有三,第一点,不论精
神正常或异常人,只要有犯罪行为,就会对被害者造成伤害,如果因为精神异常就不处罚
,违反大众对于法律的信赖与公平性(虽说现在的刑法已非应报主义而是采预防主义,但
大众仍会期望法律能维护社会正义,有过错不处罚对于相信或期待正义的人是不合理的事
)。第二点,如何决定一个人是否精神异常,必须仰赖精神鉴定,而精神鉴定是可以因伪
病(诈病)而不准确的。如果一个人试图以精神异常逃脱罪责(如同电影里男主角一开始就
伪病成功被判定为精神异常),现实上是很难找到证据证明是装出来的。也因此,刑法第
三十九条容易沦为犯罪者利用并脱罪的手段。第三点,就算因精神异常而免除其刑、送到
医院做心理治疗或监护等,并不能保证精神异常者不会再次犯罪,出院后又会再成为社会
安全的威胁,也就是说虽然不处罚但社会对于罹患精神疾病病患的辅导、配套措施不够完
善,反而会成为社会的隐忧。
因此,我个人认为问题并非在于刑法第三十九条的立意,而是运作上的问题,如果不
能预防精神疾病者犯罪、甚至住院住几年后就可以完全没事,对于被害者及其家属不啻为
二次伤害。这样的法律条文是伪善的,佯装保护精神疾病者的人权,却剥夺了受害者的人
权。就我认为,保护受害者的人权应该是更重要的,即使是死后的正义也是如此。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