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读 曾性侵儿少不能当出租车司机
(中央社记者刘冠廷台北21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修正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部分条
文,增列曾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3条至37条,经判决确定者,不得办理计程
车驾驶人职业登记,以维护乘客权益。
为配合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于民国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全文,并将名称修正为儿
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但由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7条中,相关法规名称未予以更正,因此立法院今天三读
修正,增列曾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3条至37条之罪,经判决罪刑确定者,不
得办理出租车驾驶人职业登记。
未来包括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方法;意图使儿
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或招募、引诱、容留、媒介、协助、利用或以他法
,使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或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
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电子讯号或其他物品等法律明订的犯罪行等,经
判决罪刑确定者,不得办理出租车驾驶人职业登记。1051021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610210359-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