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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社会
走私罪更生人 可当出租车司机
2016-07-08
〔记者李欣芳/台北报导〕担任出租车司机的条件拟放宽,考量曾犯“惩治走私条例”的
更生人再犯率较低,且对乘客安全危害程度也较低,行政院院会昨通过交通部拟具“道路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修正草案”,放宽曾犯“惩治走私条例”之罪,经服刑完毕后满5年,
或缓刑期满的更生人,可办理出租车驾驶人执业登记,不再“终身禁业”。
原本根据“惩治走私条例”规范,私运管制物品进出口者 ,例如私菸、私酒、特定动植
物、伪造及变造货币等,都在终身禁止担任小黄司机的范围内。但这次修法有条件放宽,
不过有但书,司机必须受雇于“出租车客运业”始得执业,等于只能受雇于车行、车队,
不能私人执业。
此外,过去出租车司机在执业期间若犯窃盗、诈欺、妨害自由等罪,遭判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确定者,将废止执业登记,并吊销其驾照。这次修正放宽为犯相关之罪,经判刑逾6个
月且不能缓刑者,废止执业登记、3年内不得办理,但让其保有驾照,仍可驾驶自用车辆
或其他营业车辆。
这次修法也新增,若小黄司机犯刑法第185条之3之罪,如服用毒品驾驶,酒驾且酒精浓度
达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0.05%以上者,若遭判刑逾6个月且不能缓刑,也
会废止执业登记,且3年内不得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