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大补帖:两小无猜不需刑法介入
台湾立报 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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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日告 安
法律的存在,应在于维护平等原则、维持公平的精神是吧?
《刑法》第16章(第221条至第229-1条)规范了“妨害性自主”,也
就是“性侵害”的内容、样貌,目的在严惩性侵害加害人,处以重刑
。但其中属第227条至今仍有所争议,其争议点在于“未成年行为人”
是否应视为“加害人”?用白话来说,就是:未满18岁的人与未满16
岁的人发生性行为,究竟是否要视为“罪犯”来处理呢?
从超越目前法律的观点,来重新思考如何才是更符合对青少年正义、
更有教育目的的措施。“违反意愿”的性行为,基本上会以第221条来
处理;因此,大多会使用《刑法》第227条的对象,多为“合意性交”
,也就是满18岁与未满16岁、14岁者性行为的人,或是未满18岁与未
满16岁、14岁者性行为的人。后者在1999年4月21日的《刑法》修正,
纳入《刑法》第227-1条、229-1条,即今日俗称的“两小无猜条款”
,指未满18岁的合意性交行为人虽然犯了第227条,但可以减轻或免于
刑责,并且采告诉乃论。
1999年《刑法》的修改,是往尊重青少年性自由的目标向前迈进一步
,更平等看待青少年的性,但修法10多年来,依然发现这样的修法仍
然不足。因为,一旦家长知悉未成年合意性交,通常不会漠视,而会
采取告诉,因此“青少年间合意性交”变成为“性犯罪”,也就进入
“刑事流程”,这些孩子也就成为“刑事罪犯”,因为性探索而变成
和诱骗、窃盗、杀人一样,都是刑事罪犯。
目前少年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件,通常基于教育优先的立场,会对少年
处理辅导、劳役的处分,通常不会因此让这些青少年进入特殊机构,
因为清楚青少年间为合意行为,无须施以牢狱之刑。目前的刑事处理
大多尚属人道,但我们仍得再问,在2004年性别平等教育法上路之后
,相同会以教育的立场协助处理青少年合意性行为的事件,我们还需
要用到“刑法”,将这些合意性交的青少年视为刑事罪犯吗?何不让
法院的检察官、社工、辅导员有更多时间、心力来处理其他更需要被
关心的少年刑事犯罪问题?
况且,青少年及家长同时得为了“民事庭”、“刑事庭”及学校的“
性别平等教育事件调查”不断奔波,耗费心力,民事要询问,刑事要
询问,学校也要询问,逼得青少年不想再提这件事,却得同一件事不
断地不断地告诉与自己不熟悉的人,常处理焦虑之中,往往就影响整
个学期无心于学习之上,课业之后也很难再衔接回来了。
自此,笔者建议《刑法》第227-1条应修正为:“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
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适用《性别平等教育法》者,不适用本
法之规定。”让在校园中的青少年合意性行为就交给学校来进行教育
吧!甚至回来修《性别平等教育法》,规范性别事件属实的行为人,
需服劳动服务,让这些行为人获得类似的处分即可,不用再让这么多
单位、这么多外人来处理青少年合意性交事件。如此一来,不影响合
意性交的家庭间进行民事诉讼,也不影响《性别平等教育法》的规定
,也节省刑事流程的成本,更尊重青少年间的合意性行为,更公平地
对待青少年间的性探索。
(好性会觉音青年性别工作室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