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urTao (偶速小海龟)》之铭言:
: 当然,我们都知道目前重机上国道会被开罚单+强制拖吊
: 一直以来警察都说,依法有据,可以拖吊
: 但仔细研究法律之后就会发现,似乎找不到法源依据??
: 警察所说的25条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25条1-7
: 汽车行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应予拖、吊、移置、保管、处理外
: ,并应予以举发处罚:
: 七、依本条例第八十五条之二第一项规定须移置保管之车辆。
: ======================
: 好,85-2条可以援引用来拖吊违规的车子
: 我们找找看85-2条,翻遍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 ~~~根本没有85条~~~~~~ (这法规西咧公三小????)
帮你图解。
https://i.imgur.com/CwIOO2d.png
: ======================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才有 第 85-2 条
: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依本条例规定应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驶、禁止其驾驶者,交通勤务
: 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应当场执行之,必要时,得迳行移置保管其车辆。
: ======================
: 好,这条载明了,禁止通行/禁止行驶,这两项是一个可以拖走你车子的重点
: 法规里面有"禁止通行/行驶"的,就可以要求强制拖走车子
: ======================
: 而我们看看,大型重机行驶高速公路的禁止法源依据是
: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92 条
: 汽缸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行驶高速公路,有下列行为者,处驾驶
: 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记违规点数一点:
: 一、行驶未经公告允许之路段。
: ======================
: 禁止?? 在哪里?? 找不到啊
: 这项法源依据根本没有禁止行驶、禁止驾驶
: ======================
: 能禁止行驶的条例举例如下
: 第 12 条
: 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千六百元以上一万零八百元以下罚锾,并
: 禁止其行驶:
: 一、未领用牌照行驶。
: 第 14 条
: 汽车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
: 正、补换牌照或禁止其行驶:
: 一、牌照遗失或破损,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换发或重新申请。
: 禁止驾驶的条例举例如下
: 第 21-1 条
: 汽车驾驶人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各处
: 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 一、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
: ======================
: 也就是说,重机行驶高速公路,警方强行拖吊,是没有任何法源依据的
: 可以拒绝,但我想跟警方起冲突是不好的,但是可以不用付费
: 因为依法,你本来就没有给他吊车的义务
你少了一个,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驶、禁止其驾驶,总共三个。
这三个关键字在道路交通处罚条例的网页,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按ctrl+f搜寻,可以找到所有相关禁止之事项。
明文规定的事项,才可以依
第 85-2 条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依本条例规定应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驶、禁止其驾驶者,交通勤务
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应当场执行之,必要时,得迳行移置保管其车辆。
然而,道路交通处罚条例,完全没有提到大型重型机车行驶高速公路涵盖在这三个禁止之
内。
因为,大型重型机车行驶高速公路是合法的。
1.
现在被开罚是因为交通部未依法令公告
(前略)但汽缸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机车,得依交通部
公告规定之路段及时段行驶高速公路,其驾驶人(后略)
*注意法令写的是交通部要公告,不是交通部的下属机关高速公路局要公告,后述。
所以被依 第92条 第7项 开罚
汽缸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行驶高速公路,有下列行为者,处驾驶
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记违规点数一点:
一、行驶未经公告允许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许时段规定行驶。
骑上高速公路会被开罚,但完全没有法令明示高速公路警察可以强制拖吊。
2.
https://i.imgur.com/hnvvDeY.jpg
看看交通部高公局给内政部国道公路警察局的公文,
大型重型机车是机慢车? 小型车? 还是变形金刚?
道路交通处罚条例92条第6项
大型重型机车,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比照小型汽车适用其行驶及处罚规定;
https://i.imgur.com/K8c1DxY.png
道路交通处罚条例说大型重型机车比照小型车处罚;
高速公路局却要说这是慢机车? 要强制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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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规标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33
第 2 条
法律得定名为法、律、条例或通则。
第 3 条
各机关发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质,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或准则。
法律: 道路交通处罚条例
命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再回来看这张图。
https://i.imgur.com/CwIOO2d.png
问题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的命令,可以当作法源依据、无视法律规定,
再依道路交通处罚条例执行强制拖吊?
问题2: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是否违背行政命令法?
哪一条法令给予交通部权限,可以超越道路交通处罚条例?
立法院修法,道路交通处罚条例要交通部公告开放通行之时段路段。
哪一条法令给予交通部权限,让交通部推介责任给高速公路局去进行公告,
而且公告大型重型机车禁止行驶高速公路?
https://i.imgur.com/Vv45odF.png
行政程序法 第 158 条
法规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无效︰
1.
一、牴触宪法、法律或上级机关之命令者。
二、无法律之授权而剥夺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权利者。
三、其订定依法应经其他机关核准,而未经核准者。
2.
法规命令之一部分无效者,其他部分仍为有效。但除去该无效部分,法规命令显失规范目
的者,全部无效。
我引述大法官释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72
释字第 672 号 引述 释字第524号:
第五二四号解释:“…又法律授权主管机关依一定程序订定法规命令以补充法
律规定不足者,该机关即应予以遵守,不得舍法规命令不用,而发布规范行政
体系内部事项之行政规则为之替代。”
释字第 672 号 注八:
释字第五二四号解释反对法规命令再授权,乃是被授权机关没有法律的依据下
,自行决定授权其下级机关,使用行政规则的方式,来细部规范法律所授权之
事项。至于授权下级机关以订定法规命令的方式,来细部规范如何?似非释字
第五二四号解释的范围。这也是释字第五二四号解释涉及人民重大的权利,必
须使用法规命令,而非位阶较低的行政规则来予以规范的主因。至于概括性质
的再授权许可问题,行政法学界的通说以反对说为主流,例如吴庚教授亦援引
释字第五二四号解释持反对之立论,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民国九十四
年十月增订九版,第二九一页;陈敏,行政法总论,民国九十八年六版,第五
三六页。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修订八版,民国九十四年,第二八三页,亦
同此看法。
另引述台北市政府
发文字号: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100.03.16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号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Interpretation/LawInterpretationContent?
soid=1456
发文字号: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会100.03.16北市法二字第10030798000号
二、按行政罚法第 4条规定:“违反行政法上义务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或自治条例有
明文规定者为限”,学说称之为处罚法定原则,该条精神系承继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而来,
而所称“明文规定”包括处罚之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法务部 95.6.28日法律字第
0950018449号函),是以,行为人如行为时并无明文之法律或自治条例规范处罚构成要件
或法律效果,行政机关自不得类推适用或任意扩张其他法律规定强攀援附而予以处罚。
交通部未依法公告大型重型机车可行驶高速公路之路段及时段,
推卸责任给下级单位高速公路局,进行禁止之公告,
而且使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当作依据,命令逾越法令之上。
法律说开放,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说禁止,造反了?
法律没说必须拖吊移置,你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说要强制拖吊,造反了?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346
https://i.imgur.com/Y5UPQTH.png
高速公路局再推卸责任给地方政府、民意调查、社会观感、道路检核,巴拉巴拉。
这些都是烟雾弹。想要遮掩什么,不言而喻。
请问违法的是用路人,还是交通部与下属机关高速公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