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都知道目前重机上国道会被开罚单+强制拖吊
一直以来警察都说,依法有据,可以拖吊
但仔细研究法律之后就会发现,似乎找不到法源依据??
警察所说的25条是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25条1-7
汽车行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应予拖、吊、移置、保管、处理外
,并应予以举发处罚:
七、依本条例第八十五条之二第一项规定须移置保管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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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85-2条可以援引用来拖吊违规的车子
我们找找看85-2条,翻遍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
~~~根本没有85条~~~~~~ (这法规西咧公三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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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才有 第 85-2 条
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依本条例规定应予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驶、禁止其驾驶者,交通勤务
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应当场执行之,必要时,得迳行移置保管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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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这条载明了,禁止通行/禁止行驶,这两项是一个可以拖走你车子的重点
法规里面有"禁止通行/行驶"的,就可以要求强制拖走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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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们看看,大型重机行驶高速公路的禁止法源依据是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92 条
汽缸排气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车行驶高速公路,有下列行为者,处驾驶
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并记违规点数一点:
一、行驶未经公告允许之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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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在哪里?? 找不到啊
这项法源依据根本没有禁止行驶、禁止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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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禁止行驶的条例举例如下
第 12 条
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千六百元以上一万零八百元以下罚锾,并
禁止其行驶:
一、未领用牌照行驶。
第 14 条
汽车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汽车所有人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并责令改
正、补换牌照或禁止其行驶:
一、牌照遗失或破损,不报请公路主管机关补发、换发或重新申请。
禁止驾驶的条例举例如下
第 21-1 条
汽车驾驶人驾驶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车所有人及驾驶人各处
新台币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锾,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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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重机行驶高速公路,警方强行拖吊,是没有任何法源依据的
可以拒绝,但我想跟警方起冲突是不好的,但是可以不用付费
因为依法,你本来就没有给他吊车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