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 违规判决申诉

楼主: killeryuan (龍鳥)   2015-12-08 20:35:32
※ 引述《endlesschaos (米糕)》之铭言:
由于您们在文章底下针锋相对,因此我将这个情境视为与推文中的针锋相对
相等。如果按照您对板规的见解,在这个情境下由于发文者可以借由不断修
文来删除人身攻击以避免处置,因此可以单方面的人身攻击别人,这不能被
允许。
如果要依照发文者的处置来对待,那我可以删文处置,同时对方的人身攻击
消失,双方皆解水桶。
板规中的对违规者的人身攻击,是考量有严重违规时可能有板友基于义愤或
是心直口快之下不慎触犯此条,但其行为非出自恶意且可以理解,由此而给
予救济管道。但并不是要鼓励板友对违规者作报复性的人身攻击,板主自有
裁量权。
楼主: killeryuan (龍鳥)   2015-12-08 20:36:00
另外乱吐日本来就不允许人身攻击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15-12-08 20:41:00
我不排斥第二种作法 但第一种做法即使不被接受 您在处置前也没有要求删文或修改等动作 把“会不断修文以避免处置”视为我会采取的行动 这我不能接受此外人身攻击即使在一般吐嘈文也是被禁止的 我所谓“对乱吐吐嘈者保护不足”的意思是乱吐文之人身攻击罚则应比一般文章更重 因为吐嘈者对于乱吐文会被违规护航以及其他违规行为妨碍吐嘈的心理建设本来就会较普通文章为低 因此刑度相同是我所谓的“不足处”稍等 为何只有“对方”的人身攻击消失?应该是双方人身攻击均不成立吧 如果以发文者标准来看 还是板主的主张是删文后推文的违规能当作消失?我的意思是我的人身攻击也不成立吧而且您文中所指的对方应该是 ghostforever 执行时却连文章当中所有的乱吐违规推文都一并撤销 我认为有语意不清之疑请板主回应我后续提出的问题 不然我会依正常管道继续上诉 包括板主将我不排斥作法直接视为同意等行为1. 我要问我的人身攻击判例是否成立2. “本板判例”不应为板友应该记忆的内容 倘若板主是要征求当事人同意才进行判决 那应该明确写出判决后的各项变动 而不是只说“对方”然后把其他乱吐违规者一并鸡犬升天 再者您也没有询问我我讲出不排斥是在你本文打出并未对第一种情形解释时的态度 照这个说法我也不排斥互告水桶啊 你要当作我同意然后改判决吗?2. 的地方引号处修正为“本板惯例”事实上板规本文写明是推文违规才需水桶 本文需警告后使用者能自行删除 您在尚未警告时就直接将本文发文者水桶 这是您不按照板规字面执行的判决上问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