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关于我被水桶

楼主: buehrle (無限期支持台灣獨立。)   2014-06-18 06:20:25
判例收录第140617-2号 是我要申诉的文章。
以下为版主 jschenlemn 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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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 根据板规3-1,不得以无关作品之事项为护航,违者判处水桶三日。
例如:不爽你去画、不然要怎么画(批评读者能力)、年轻人就是不懂(批评读者
身分)、爱看又爱吐、看漫画这么认真干什么(批评读者心态)
另外若以销售量或是读者数量来护航也属于此项违规。
本项为最严重违规护航,在推文中使用会被水桶三天,在文章中使用会被直接删文
不另行公告。
1.c. 根据板规3-3,护航者不得以幻想、推测之剧情予以护航。或要求读者等待后续剧情
违者予以警告两次。
1.d. 在原文:[黑暗] 漫画家的画风和人物骨架,原发文者对于几位漫画家骨架之批评
与讨论,并未谈及骨架与作品好坏之关联。然而b君却自行假设原文为‘骨架与神作
之讨论’,并发该文针对此虚设之议题进行讨论,另外在该文中,b君以‘销售量
比较’强化本身论点。
由此可见,b君该文实际上为以纯属个人臆测之立场,反驳evaunit01君的吐槽原文
;此举已属违反‘板规3-3’之护航行为,依板规予以警告两次。
虽然b君声称该文为‘吐槽文’,然而实际上就如同上一段所论,是属于反驳原文
的护航文,因此当b君以‘销售量与骨架好坏之关系’强化该文论点时,即是强化
反驳原文之力道,因此视为一护航行为;而此举以违反板规3-1之规定,依板规
予以水桶三日。
1.e. 依照#1Hy_TLmL (Suckcomic)之公告,任何有关板务之讨论应移驾SuckcomicBm进行
且依照C_Center Work之规定,若有不服板主之判决行为,应先与板主沟通。
因此希望b君后续若对于判决或是板务有任何意见,请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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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于指控条文1.a.指出:
"虽然该篇文章为buehrle君新开的文章,然而根据b君之前发的两篇文章(一篇自删,
一篇违规依同样的理由遭到删除)而言,可见该篇文章明显为针对“[黑暗] 漫画家
的画风和人物骨架”之回文。而违规之护航行为以板规三处理。"
是根据被告前两篇文章来判定被告的文章属于护航性质。
然而被告首篇文章是回复本版特定吐槽讨论后经由版主指出有涉及不当护航。
被告经过考虑之后,虽然被告只是分享对于漫画领域特定观念的看法,并未涉
及针对特定版友之吐槽护航,然考虑原PO版友或会误以为被告在指责其言论,
故仍接受版主建议自删之。
因此,被告认为若将单纯对于漫画领域之现象发表心得置于同讨论串下,会有
被视为护航之可能,故另行提出讨论串,并在文中多次强调,以免被视为同系
列文章。
以此而看,由于被告之文章非为针对特定吐槽文讨论串所发之反驳吐槽护航文
,反为一独立系列吐槽文原PO。既为吐槽原PO,则不可能为既存讨论串护航,
无任何护航之性质,即非属任何性质之护航文。既非护航文,自不应受版规三:
"禁止使用不正确护航文"
条款对于使用护航文之约束。
故违反版规"禁止使用不正确护航文"部分,被告主张无罪。
另, jschenlemn 版主为造成此次事端之当事人之一,被告要求 jschenlemn
版主不应加入版主群讨论此案,以免球员兼裁判之可能。
作者: rotusea (M.Y.)   2014-06-18 12:17:00
客观事实的证据力比主观陈述高太多了 还是洗洗睡吧
楼主: buehrle (無限期支持台灣獨立。)   2014-06-18 13:28:00
请问您是版务人员吗??所谓客观事实,就是被告为了不护航,另发新系列。这反而更证明该文章不是护航文。
作者: rotusea (M.Y.)   2014-06-18 14:21:00
用来证明新文不含护航意图的证据只有你的主观陈述如此之循环论证 殊难认有可足采信之余地水桶三日 待程序完成都出桶了 看不出有争讼实益
楼主: buehrle (無限期支持台灣獨立。)   2014-06-18 19:44:00
我没必要和不是版务人员的人作讨论我的诉求就是并未违反版规 主张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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