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维持原判,说明如下:
一、
经查,关于“豚”字之定义,LoL板过去已透过板友投票与公告(#1XlYGprN (LoL))定调
。该词汇于本板视同“XX粉”、“支持者”,为无攻击性之一般用词,合先叙明。
二、
依据 LoL 板规,C2【群体攻击】之成立要件,必须是针对“特定族群或不特定复数群体
(如某战队粉丝等)”进行不正当攻击;而C3【指名谩骂】之成立要件,则为针对“可辨
识指称之特定对象”进行攻击,且明订为告诉乃论,仅接受当事人主动检举方能生效。
三、
申诉人主张“嘎爪”为以害虫代称中信粉丝,进而构成 C2 攻击特定族群。然审视原篇推
文脉络,难以直接认定“嘎爪”一词必然等同于申诉人所指称之群体意涵。
若依申诉人之主张,将“嘎爪”定义为“中信兄弟球迷”,再结合代表粉丝之“豚”字,
则“嘎爪豚”将被解释为“‘中信兄弟球迷’的粉丝”,此解释显然有违一般中文叙述与
社群用语逻辑。基于板规处分之明确性原则,无法单凭申诉人之单方见解,即对词义进行
过度扩张解释并认定为群体攻击。
四、
观诸原篇其他推文脉络(如:“爪豚”、“夺还豚”、“爪下半季封王豚”等),“OO
豚”之句式皆是在指称或调侃“发表该文的原PO”。因此,该推文之指涉客体为原发文者
(特定个人),而非不特定之复数群体。
既未展现对“中信兄弟球迷”之广泛性攻击,即不适用 C2。若认定该词汇对原PO带有贬
抑,亦应由原PO本人依 C3 提出检举。申诉人为第三方,不具检举当事人适格。
综上所述,板主判定本案未达 C2 处分标准之逻辑并无违误,申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