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证] 沟通信件7

楼主: iwanttosleep (欧欧困〃☆)   2019-10-01 01:06:01
※ [本文转录自 iwanttosleep 信箱]
作者: bingtsien (冰馅)
标题: Re: 判决请教
时间: Sat Sep 21 16:31:55 2019
※ 引述《iwanttosleep (欧欧困〃☆)》之铭言:
: ※ 引述《bingtsien (冰馅)》之铭言:
: : 我懂你推文的意思 这部分我思考整理好会再回你信
: : 抱歉最近有点忙
: : 感谢你
: 不知道版主您思考整理得如何?
: 以下是我的观点
: —————————————————————
: #1TVehgc3
: 3.
: iwanttosleep与APTX4869X
: 在文章#1TUXdRjF与置底板规区斗嘴
: 各警告一次, 下次仍有类似情况,依照2-4-2引战处理
: —————————————————————
: 第一点:
: 依据站规
: 第三编 申诉程序
: - 第二章 违规行为之检举
: - 第十六条(检举应注明事项)
: 提出检举时,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 一、检举人
: 二、被检举人
: 三、检举事由
: 四、所附证据
: 前项检举人及被检举人须填载明确,检举事由须秉实详述,所附证据须充分真实
: 。
: - 第十七条(检举不予受理)
: 非依本规则提出检举,或检举内容不全或不真实者,且于通知补正期限内仍未补
: 正者,
: 不予受理。
: 由于 APTX4869X 于置底版规区提出的检举内容,未依站规第三编第二章第十六条之规则
: 提出检举。版主应依照站规第三编第二章第十七条,检举不予受理,版主您却受理还主动
: 依您所认为的证据做出审判,这岂不是违反站规?
: 第二点:
: 依据站规
: 第一编 法例
: -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牴触者,无效。
: 您于该公告文中提及“iwanttosleep与APTX4869X,在文章#1TUXdRjF与置底板规区斗嘴,
: 各警告一次,下次仍有类似情况,依照2-4-2引战处理”。
: 中华民国之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在不违反版规、不触犯中华民
: 国之法令的情况下,与版友争论,版主您判予警告并以2-4-2限缩我与APTX4869X在Pok幦o
: n go该版之言论自由。
: 此部分与中华民国之法令牴触,依照站规第一编第五条,该警告与后续言论应予以无效。
: 以上,请版主详阅。
1. 检举流程我可以再修正
我是懒得去找你那个条文是不是哪一个站方检举板的规定
或是叫所有板,接受检举要按照站规进行
但我同意你的建议
老实说接受到那些莫名检举,文章也不说清楚哪篇,或是离违规根本差很多
想检举就检举,真的满烦的
弄一个标准出来,我自己也轻松很多
2.
我是懒得讨论法律问题拉,这种东西我真的很不拿手
像是中华民国法律也没规定不能发政治文,但八卦版就是禁止
也没规定不能用外挂,但板上也禁止讨论
这跟言论自由有没有牴触,我真的没仔细探究
但真的要有需要,我会请教一下我双主修已经拿到法律学位的室友
那条板规我的理解是你去找人吵起来,就算是引战
我同学是跟我说,法律条文不可能把每种情况都写出来,所以会有判例
法条理想上会随着时间判例累积,越来越明确
警告你们两个,就是想立下一个标准
告诉你们和所有人,这样我会判引战喔
你跟他的情况,我能理解你是觉得他很没逻辑,在那边乱嘘
你想去戳他,让他知道自己逻辑或是讲的话有多蠢
但站在管理者的角度。是希望板上减少纷争
如果他有引战的言论出现,大可以直接检举他,不用下去跟他跳恰恰
感谢你给了这么多建议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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