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证] 沟通信件4

楼主: iwanttosleep (欧欧困〃☆)   2019-10-01 01:05:02
※ [本文转录自 iwanttosleep 信箱]
作者: iwanttosleep (欧欧困〃☆)
标题: Re: 判决请教
时间: Sat Sep 21 00:10:48 2019
※ 引述《bingtsien (冰馅)》之铭言:
: 我懂你推文的意思 这部分我思考整理好会再回你信
: 抱歉最近有点忙
: 感谢你
不知道版主您思考整理得如何?
以下是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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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Vehgc3
3.
iwanttosleep与APTX4869X
在文章#1TUXdRjF与置底板规区斗嘴
各警告一次, 下次仍有类似情况,依照2-4-2引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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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点:
依据站规
第三编 申诉程序
- 第二章 违规行为之检举
- 第十六条(检举应注明事项)
提出检举时,必须注明下列事项:
一、检举人
二、被检举人
三、检举事由
四、所附证据
前项检举人及被检举人须填载明确,检举事由须秉实详述,所附证据须充分真实

- 第十七条(检举不予受理)
非依本规则提出检举,或检举内容不全或不真实者,且于通知补正期限内仍未补
正者,
不予受理。
由于 APTX4869X 于置底版规区提出的检举内容,未依站规第三编第二章第十六条之规则
提出检举。版主应依照站规第三编第二章第十七条,检举不予受理,版主您却受理还主动
依您所认为的证据做出审判,这岂不是违反站规?
第二点:
依据站规
第一编 法例
- 第五条(法律优位原则)
本规则与中华民国之法令牴触者,无效。
您于该公告文中提及“iwanttosleep与APTX4869X,在文章#1TUXdRjF与置底板规区斗嘴,
各警告一次,下次仍有类似情况,依照2-4-2引战处理”。
中华民国之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之言论自由应予保障。在不违反版规、不触犯中华民
国之法令的情况下,与版友争论,版主您判予警告并以2-4-2限缩我与APTX4869X在Pok幦o
n go该版之言论自由。
此部分与中华民国之法令牴触,依照站规第一编第五条,该警告与后续言论应予以无效。
以上,请版主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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