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证] 沟通信件4

楼主: ShenVen5566 (三代自耕农)   2019-05-27 21:19:29
※ [本文转录自 ShenVen5566 信箱]
作者: angelio (Emilio)
标题: Re: 关于版规超贴
时间: Mon May 27 19:34:54 2019
首先,您的案例,是以“小时数”被检举:
→ ddir: https://i.imgur.com/2xK5d14.jpg 05/27 06:05
→ ddir: 20号发文时间那篇是下午1点 05/27 06:05
→ ddir: 以7天来看应该27号下午1点 05/27 06:05
→ ddir: 最新一篇27号零晨2点左右 05/27 06:05
→ ddir: 应该超过7天2篇 05/27 06:05
因此,板规的“一周”,在无其他说明下,在此检举案中,必然对应到小时数。
换个说法,任何人对于“一周等于几日”的答案,必然是“7日”。
任何人对于“一日等于几个小时”的答案,必然是“24小时”。
在“以小时数被检举”的情况下,您的案例必然会以最客观的168小时作为判决标准。
您所谓“对于‘一周’有不同解释”,最极端的状况是:
某人在一周的最后一天 (周六) 发了文章数上限,
而过了一天,变成一周的开始 (周日),某人又发了文章数上限,
并以“一周已过”来规避此一板规,
这与您所述“跨夜即算1日”的说法相同,
两者都必然造成“一周小于168小时”的矛盾,逻辑上是不通的。
您在此次判决中,有两个必须自己面对的错误。
第一,您已经是有过“2次”超贴的累犯,必然更该注意发文的时间间隔。
第二,在您这个判例之前,已有同样以小时数超贴的水桶判例“#1SrCYBQB (ToS)”。
这点无法因为您所说“不会有人每天去翻判例公告”而得到规避,
累犯的您,反而应该更加注意这类判例。
综合以上两点,您的案件不可能有任何改判的空间,请尊重板主判决。
若无其他诉求,本人不再针对此案做出回信。
※ 引述《ShenVen5566 (三代自耕农)》之铭言:
: ※ 引述《angelio (Emilio)》之铭言:
: : ShenVen5566板友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沟通:
: : 关于您提到的超贴规范标准,目前板规执行上就是以7*24小时作为明确的判定依据,
: : 且此规范在本人上任至今,皆是如此判决。
: : 相同的,所有判决中的水桶n日,实际执行也是“n*24”小时。
: 这句话意思是不同版主对于此版规的解读也各自不同吗?
: 你说的目前明确规范却并非判决之前便于以注明
: 在判决之前的神魔版 超贴版规为以下
: 三、违规项目:[项目一、s] [闲聊]、[问题]文规范:
: * [闲聊]与[问题]文,一人一周内“合计”限发至多2篇,
: 含回文、自删文章及违规删除文章。若板上一个月内以有相同主题,
: 则视同违反此板规。
: "一人一周内“合计”限发至多2篇"
: https://www.ptt.cc/bbs/ToS/M.1557448843.A.68B.html
: 搜寻所有超贴文
: 也只有这篇有如此判例
: 同时在下面推文也同样有人有此疑问
: 推 acer5738G: 我刚刚思考了一下2号9号不是刚好差七天 05/10 08:45
: → acer5738G: 所以这个7天2篇是算168小时当间隔吗? 05/10 08:45
: → acer5738G: 2号23点发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号23点才能发第三篇? 05/10 08:47
: 推 coeXist: 原来是以小时计... 怕爆 05/10 08:49
: 嘘 diaoge: 一般来说不是按日期计算吗?第一次听说有按小时的 05/10 13:13
: 我相信前两位版友在TOS版算是十分活跃的玩家
: 在此判例出来之前
: 这两位版友的观念也的确跟我一样
: 这就代表这版规就算是活跃的版友也存在与你不同的解释
: 而在这之后也无"任何"公告对于此版规的特别更改
: 且其公告的解释也并非于文章内主动清楚标示
: 而是于推文下方解释 24*7=168小时
: 对于只看板规
: 而非每天、每篇去翻公告判例的使用者来说以至无法辨明之情形
: 因此认为此判决并不合理
: : 不会因为跨夜就达成1日。
: : 本人在上任同时有将板规进行修正润饰,且已经过了试行期间,
: : 若先前试行期与正式上路后判决没有问题,则板主方并无任何理由,
: : 为了您个人的申诉而将标准放宽至您所说的“跨夜即算1日”,
: : 请体谅且尊重板主方的判决。
: : 您提到许多板的规范皆为以00:00为标准,
: : 板主方这边再次强调本板这部分规定与判例就是跟别板不同,请尊重板主判决。
: : 现实法治规范也是一样,你不会因为很多国家规范车子要靠右行驶,
: : 便于靠左行驶车辆的国家硬要靠右行驶。
: 对于此举例甚为失当
: 此版规如套用于举例
: 第一.
: 在之前的版规应是 规范应靠边行驶
: 而此的靠边 并无法直接看出是向左靠边或向右靠边
: 第二.
: 并非举例便能套用于任何情形
: 以出国至其他国家应入境随俗及清楚明白遵守该国家法律规范
: 这并非能直接套用于合理化此判例之佐证
: : 对于板规的不确定与疑虑,其实平常就能来信或推文询问板主,
: : 触犯一条有判例的板规之后于公告文底下开分身试图带风向,
: : 显得您并无尊重板主立场之实。
: : 最后,因为您于水桶后开分身于板上发言,此违反本板分身条款,
: : 在确认多重帐号之后,板主方会重新将水桶期实施于两个帐号上,
: : 请予以配合,本案就此板主方不会更改判决,请尊重板主判决,谢谢。
: : 请于 72 小时内 到 Sub_GMobile 板,
: : 说明帐号间是否有特殊情形以免自身权益受损。谢谢。
: : ToS板主angelio
: 这边为另一事件 不认为应该在此申诉信件内讨论
: 一码请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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