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发文前已详读置底小组组规与组务板板规,若不符规定愿受删文或水桶处分。
申诉人:ShenVen5566
被申诉人:angelio
看板板名:TOS
申诉诉求:取消 水桶 7 x 2^2 = 28 日之处罚
申诉内容:
│ 文章代码(AID): #1Swsdz6c (ToS) [ptt.cc] [公告] ShenVen5566 (超贴) (水桶)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ToS/M.1558931965.A.1A6.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98 Ptt币
angelio版主以 TOS版规
[项目一、s] [闲聊]、[问题]文规范:
* [闲聊]与[问题]文,一人一周内“合计”限发至多2篇,
含回文、自删文章及违规删除文章。若板上一个月内以有相同主题,
则视同违反此板规。
将本人予以水桶处罚
申诉内容如下
第一. 对TOS版规其定义有疑义
每个人对于一周内X篇文章定义并非完全相同
最明显例子便是PTT人气第一的八卦版
其版规对于一日内2篇问卦之判定为 0:00 重置其发文篇数
不同版对于这种跨日/跨周/满X日/满X周的判定当然多少有点不一样
但如此模棱两可之描述就算是常驻活跃在TOS版的板众也不一定了解
以下为佐证
文章代码(AID): #1SrCYBQB (ToS)
推 acer5738G: 我刚刚思考了一下2号9号不是刚好差七天 05/10 08:45
→ acer5738G: 所以这个7天2篇是算168小时当间隔吗? 05/10 08:45
→ acer5738G: 2号23点发第一篇 就一定要等到9号23点才能发第三篇? 05/10 08:47
→ angelio: 是的,一周=7日=168小时。 05/10 08:48
推 coeXist: 原来是以小时计... 怕爆 05/10 08:49
嘘 diaoge: 一般来说不是按日期计算吗?第一次听说有按小时的 05/10 13:13
5/10日之判例便有三位版有对此于此版规之判决不甚明白
甚至 acer5738G、coeXist为TOS版之常驻活跃版友
由此可证明
此版规并非清楚明了使人明白此
"一人一周内“合计”限发至多2篇,为需满24*7=168小时后才可发文"之规定
此为第一个判决不合理之原因
第二. TOS版已有一周内限发至多两篇 为相隔七日便可发文之判例
https://www.ptt.cc/bbs/ToS/M.1529295126.A.E4C.html
置底检举区
推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贴闲聊问题 累犯 01/03 19:01
推 ghostunt893: #1SBAjpso #1SBAwu3T #1SBF4dPS #1SBFiJT1 已改善 01/03 19:23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间有间隔7天 01/03 19:26
其置底检举区下 ccps9550217 检举 superRKO
ccps9550217: #1S9Aw90P #1SBDI-BC #1SBUWm93 超贴闲聊问题 累犯 01/03 19:01
对于此检举 时任版主 ghostunt893 简易判决如下
→ ghostunt893: superRKO 12/27和1/3中间有间隔7天 01/03 19:26
而此被检举人 superRKO 发文时间如下
文章代码(AID): #1S9Aw90P (ToS) Thu Dec 27 18:50:47 2018
文章代码(AID): #1SBUWm93 (ToS) Thu Jan 3 18:47:09 2019
由此判例可知并非需满168小时才可重发闲聊文
时任版主为maxliao/hana0616/ghostunt893
其另外两人或许没看到 也可能有看到
但maxliao/hana0616 却为现任版主
如此判决成立 其两人应作为此判例有效之佐证
版主 ghostunt893 在此做出之此版规之解释判例确实为 不需满168小时便可发文
在版规
[项目一、s] [闲聊]、[问题]文规范:
* [闲聊]与[问题]文,一人一周内“合计”限发至多2篇,
含回文、自删文章及违规删除文章。若板上一个月内以有相同主题,
则视同违反此板规。
之文字叙述并无更改情况下应予以同等标准判决
判例之所以为判例 其意义为作为后人行为之量尺标准
版主 angelio 不应以版规无调整情况下做出违反过往判决之判决
而angelio版主以 文章代码(AID): #1SrCYBQB (ToS) 为例
举出另外两位版主也无疑义 以此逻辑应以angelio版主现时标准作为未来判决标准
但在版规描述并无任何更改情形下 出现双重判例之事实为不合理之事
否则如果在无改变版规情形(现以附注)下
下个判决的版主于同样版规下又再次推翻angelio版主之判决
认为只要隔7日便可发文 其标准何在??
于法治国家此为不合理之事
此例更显遵守判例之重要性!
版主angelio自身不遵守先前判例
却要求其他人以自己判决作为未来判例作为版上运作标准
此举岂不自相矛盾?
甚至认为该判决 文章代码(AID): #1SrCYBQB (ToS) 也并不合理
不合理之事无人举发并无法充当其未来行为之合理性
因此认为此判决并不合理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后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