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ToS版版主 poopoogm公告程序错误

楼主: momoWade (新的開始)   2017-03-02 00:36:03
检举人:momoWade
被检举人:poopoogm
英文板名:ToS
检举诉求:1.板主应依现行板规之叙述进行判决,而非以A板规判处B行为为有罪,
且不应未撤销前公告之判决,随即随心所欲重新更改罪名(后附证据)。
     2.板主 poopoogm 君引用错误法条进行错误判决,实为失误之举,
      却只是再发公告"重新解释"(后附证据),实是强词夺理之行为。   
检举内容:1.板主 poopoogm 君于2017年 2月 13日于ToS板发表公告(#1OeRkEZv (ToS)),
      其内容指出板友 Luke2 君违反板规一.a.1,其板规描述为:
一. 违反以下板规,依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节重大者文章砍除并斟酌给予退文。精华区留底
a. 引战文
1. 挑衅、吵架、人身攻击、刻意引发笔战、闹板(刻意讨嘘等)
注:此条板规除闹板外为仅接受当事人检举,群嘲部份,单篇文章为五人检举
即受理,检举人请简述理由以便板工参酌,情节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处理。
五人检举期限为从文章发出后的48小时内累积满5人。
第一次(未修改之公告)对板友 Luke2 君之犯罪描述为:
于公开场合使用不雅字词、虽无针对特定对象,但语气中带有挑衅意味。
其后修改(未知第几次,小组长可亲自查看)为:
      虽未针对特定对象,但是语气带有挑衅。   
      板主poopoogm 君于该公告底下对于修改罪名回应为: 
      大大你是不是看错什么了
      我桶luke是因为挑衅==
      由此可见板友 Luke2 君之罪名应为一.a.1:挑衅
但未针对特定对象却有挑衅意味之举是否适用需当事人检举之法条呢?
借由板友 f7504261 君之一文[板务] 关于#1OeRkEZv判决及板规一.a.1
(#1OeUzoZK (ToS))来阐述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板主 poopoogm 君此举已违反程序正义,应当纠正。
     2.板主 poopoogm 君引用错误法条判处罪名,若真使板友 Luke2 君权益受损
      ,不论刑度长短,在往后都将成为判例。
      并且极可能因此导致后来的使用者,在遭遇相同案情时将毫无反驳之力。
      
楼主: momoWade (新的開始)   2016-02-15 21:44:00
要讨论板规喔 好啊 #1OeRkEZv#1Oeo5QHx的判决不一你是否要出来解释由你"随意"修改公告的权力来自?错判就错判 道歉不是什么丢脸事 就算改判也不是由你来发最基本的利益回避 懂?一篇公告写了又删 判了又改 凭据在哪里?先推不雅字词 被反就删掉 改说无特定对象 但有挑衅之意过一天发现风向不对 "重新解释" 解释什么?引用错误法条就是错判 错判就该道歉 且也该换人发公告这样只让人认为你想怎么判就怎么判 毫无事实根据基本的程序正义你都无法回应 只会在这里删推文?当你引用失当去水桶使用者 你就失职了如果只会M起阿肥哥的文 却不懂得省思自己的错误 那就是不思长进 甚至小四自述自己有给建议 那你们的回应去哪了你判警告导致路克水桶不关我的事 你程序错误失当我就要管 我就有说话的权利 希望你们板主群想想到底为什么被骂而不是让对程序提出疑问的人被无视 还要被另群人爽酸结果同为警告没有改 但你确定他前后公告是一样的?轰哥 你至少是群组长 理应能理解程序正义在说什么先打你秽语但没特指谁 后说你针对 试问这算不算改判改变引用的条例就不该由前公告的板主来发 这有图利之嫌
作者: a3225737 (Hong/轟哥/Hsiaoboyo)   2016-02-15 22:03:00
挑衅没特定对象 叫做群嘲 我们对板规解释不正确
作者: elmocc01 (贝曲)   2017-03-02 08:42:00
相关证据之通告信 板主群有无回复?
楼主: momoWade (新的開始)   2017-03-02 10:57:00
没有收到回信,仅有前版主轰哥发出的最后回复公告后续也无来信,故当成终止沟通。另新增现行版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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