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ToS 看板 #1OeUzoZK ]
作者: f7504261 (麻雀向前冲) 看板: ToS
标题: [板务] 关于#1OeRkEZv判决及板规一.a.1
时间: Tue Feb 14 01:39:58 2017
各位TOS板的朋友大家好,我是凤山阿肥哥 \@@/
此篇文长,并有关最近的一次判决,虽然我不是当事人
(当然,当事人被水桶惹)
由于觉得此次判决会成为以后案件的判例,我想在这边提出一些疑问跟讨论
本文并没有帮案件被判决当事人 luke2 护航或辩护之意思
也没有要找板主或任何人碴或想要战的意思
纯粹从判决本身的合理、合法性为出发点
以下正文:
首先援引 #1OeRkEZv 判决中板规之引用条文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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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e2: 虽未针对特定对象,但是语气带有挑衅。
一. 违反以下板规,依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节重大者文章砍除并斟酌给予退文。精华区留底
a. 引战文
1. 挑衅、吵架、人身攻击、刻意引发笔战、闹板(刻意讨嘘等)
注:此条板规除闹板外为仅接受当事人检举,群嘲部份,单篇文章为五人检举
即受理,检举人请简述理由以便板工参酌,情节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处理。
五人检举期限为从文章发出后的48小时内累积满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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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要违反 板规 一.a.1
并使板主作出判决
行为人及情状必须要符合以下几个要件,缺一不可
1. 行为人作出了挑衅、吵架、人身攻击、刻意引发笔战、闹板的行为
2. 有人检举,除闹板之外仅接受当事人检举、群嘲则是五人检举
3. 板主从客观认为满足上面两个要件之后,下判决
本次判决我个人认为争议在上述的第二个条件
板主在判决中指出 luke2 板友
Luke2: 虽未针对特定对象,但是语气带有挑衅。
可是板规中却已叙明:
除闹板之外(自然包括挑衅这件事情)仅接受当事人检举
以上可知:poopoogm 板主在下判决时的理由可能有适法性疑虑
亦即:判决中指出挑衅应有对造当事人检举,但此判决直接叙明没有挑衅特定对象
所以,假设luke2可能是群嘲呢?
很明显地,检举区只有 bookticket 板友的检举,并不成立群嘲的判决要件
(当然,就算路克是开了群嘲地图炮,跟判决的理由也不同了)
不过,在 一.a.1这条板规中,给了一个例外:
就是‘情节重大者’板主可以不管有没有合适的检举者直接介入
可是情节重大者,我认为板主在下判决时应该要
明示情节重大之理由,
并论述该违规行为对板友、板风或板上秩序之伤害或破坏性。
这样才能对板主直接介入的行为作一个补充跟合法的解释。
所以路克到底有没有‘情节重大’啊?
以上,个人希望板主能审慎看待此次判决与此篇文章,并思考以下两点:
1. luke2 到底有没有违反板规
2. 如果有,到底违反了哪一条,检举人是谁,情节重不重大
以上,感谢各位看完这篇文章
小老虎萌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