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secundus 申诉 PuzzleDragon jschenlemn一案

楼主: ice0514 (五子)   2015-11-24 12:30:10
申诉人:secundus
被申诉人:jschenlemn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诉诉求:判决标准不一
申诉内容:
判决主文:维持版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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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字违规与否问题
引战部分:
板主方回应 #1LN0VPU3 (Sub_G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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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攻击的言论千百万种,然而严重与伤害程度却有分别
若予以相同的处置,则陷于僵化之囹圄。试问这样对板友难道更有保障?
虽superLM推文确实对事件,对板友有所批评。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辞,我认为并未
过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严重对立引起多人反感。
像是申诉人所列之“很激动”,“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开分身”都尚属于合理评论,或是状态的描述。
也因此我才会判决“superLM使用之词汇并未达引战标准”
虽然申诉人感到反感不悦。然而,主观之反感属被攻击他方之“感觉”,
若仅依此主观价值判断即予当事人处罚,未免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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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申诉者于#1LNKiEs8 (Sub_GMobile)中引用的后续言论
SuperLM之发言确有引起部分不同意见者推文表达,有开始争论之情况
但后续并无其它过激言论致使争执升温加剧
双方均止于"表达自身意见",未有互相攻击或谩骂之情事产生
板主得依看板情况来认定引战成立与否
故,未达引战标准是板主裁量权内之判决
无不当之处,维持版主原判
2.对于当事人认定之问题
纯文字时有不同的解读空间
你们争执的
→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05/14 15:01
句中,若先认可第一句的文字,而后第二句就不会解读为泛指所有推文者
也就是板主在#1LN0VPU3 (Sub_GMobile) 中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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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其中superLM推文“我劝CO”,因此很明确的‘该段话是对CO所说,并不是指申诉人’
由此也可认定superLM并非针对特定群体攻击,而是针对特定个人表示意见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击检举,应由CO为之,本案申诉人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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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若单看此推文后半段,则是会解释为"在座的各位都是分身之类"的文意
也就是申诉人于#1LNKiEs8 (Sub_GMobile)中所主张之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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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于该篇文章有推文, 而superLM有此回文
敝人认为superLM指称推文者为CO之分身, 而敝人确有于该文中推文
推文内文之因果关系确实可对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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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案而言,因推文顺序产生不同理解
以下为原推文状况
→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决非常合理 当事人都没上诉了 旁观者很激动 05/14 14:56
→ asas789: 简单的说 上诉没用 死要搞死你就不可能让你活 05/14 14:57
推 john0909: 上诉还是那一群在处理阿 笑死 05/14 14:58
嘘 secundus: 谁管他们有没上诉, 哪天莫名变成我被捅, 这我才怕 05/14 14:58
→ superLM: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05/14 14:58
→ superLM: 当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嘘 hasroten: 又开大决拉wwwwww不爽出来选R 05/14 14:59
→ secundus: 之前台泥被捅, 我有出来过 ? 05/14 14:59
→ superLM: 敢说就不要怕被桶 硬凹真得很难看 我都替版主感到可怜 05/14 14:59
申诉人之推文顺序恰巧在SuperLM推文之上
产生对号入座之情绪是可理解的
就板众权力而言,您认为有受到攻击或违规之处即可进行检举
但不应断章取义忽略前后连贯文字之意思,故
板主方认定 人身攻击部分未针对申诉人 属合理认定
维持版主原判
作者: secundus (Silence)   2015-11-26 01:12:00
那为什么吕龙玩家事件可以对到jschenlemn, 他甚至连推文都没有, 仅仅只是宣称自己是吕龙玩家仅仅只是这样, 就跳出来说他被攻击了 (?)两件事讲白的都挑播对立, 那样那样判, 这样又这样判'敝人实在难以信服最后, superLM当初不知道谁是cokaka分身, 就丢出那些话明显对后来推文起了挑衅作用, 而后来推文也确实更加混乱我身为推文者其中之一, 也确实受到影向, 并非像小组长所说 "未针对申诉人"#1LLsO49N 288-387最后的最后, 本案人身攻击若未针对申诉人我, 则吕龙案也应该针对不到申诉人jschenlemn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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