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b1236711 申诉 ice0514 (ToS) 一案

楼主: weedyc (猴子)   2015-06-21 02:22:54
申诉人:b1236711
申诉案:#1LNy0LlA (Sub_GMobile)
申诉案由:对板主水桶判决不服,请求撒销处分;修正公告。
判决主文:维持板主原判决,但请修正公告。
====================================================================
1. “挑衅”的目的当然是要“惹起争端”,但若目的未达成,仅有动机就不
算“挑衅”了吗?这点组务不认同。至于其它使用者之间的争端,板主已
于 #1LNy55zx (Sub_GMobile) 说明其判决另属它案 #1LDOa4RZ (ToS),
于此无关。
2. 板主说明并非“以指名部分视为挑衅”,组务认同此点。如果是“指名且
为正面称赞,譬如:“OOO很厉害。”这算哪门子挑衅?故可知,挑衅
需符合“指名”且“具贬意之字汇”。
3. 板主于 #1LNy55zx (Sub_GMobile) 答辩:
“您却刻意要在文句中提及一不相干之板友且与负面语句连结之
"针对单一板友"、"贬意语句"、"非必要之语句使用"、"非相关话题讨论"等多方条件”
合并申诉人于 #1LNy4EK2 (Sub_GMobile) 答辩:
“而本人与 bookticket 更没有“争”的事实
(检举区我们的争执发生于本次推文事前)”
从申诉人答辩中可得知申诉人与 Bookticket 确于本案之前已有争执,
本案违规推文之语意脉络乃源于此,
故板务判定在违规推文乃上下文语意不连串且有针对人批评,此点并无不
妥。
4. 针对 #1LNy40Ob (Sub_GMobile) 公告后之补充部分,虽然帐号部于
#1L9uYpZk (ID_Multi) 判决中说明:“应为不同人持有,但不排除有借用
的可能”,但板主强制 dklassic 发文需附影片证明非申诉人持有帐号一事
,影片是否为申诉人帐号与 dklassic 是否为申诉人代发,并非完全相关,
且板主权限仅限于看板文章是否违反现行板规,故此部分请板主重新考量。
作者: b1236711 (蓝琦)   2015-06-26 05:21:00
对第一点 其一,惹起争端即是挑衅,而非挑衅的目的,    参阅 http://goo.gl/HFHK3Y 其二,板规未规范到动机层面,这与预防性羁押相当类似 其三,即使前述不合理处暂视为合理,    仅有动机而目的未达成自然也不算违规,    否则何来杀人与杀人未遂之分?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第二点 挑衅需符合指名且具贬意之字汇, 但指名且具贬意之字汇却未必是挑衅 本逻辑推论相似于 爸爸一定是男的,但男的未必是爸爸 原命题只与逆否命题等价,而不可推论出逆命题与否命题
作者: Initial5566 (藤原雷洛)   2015-06-30 03:22:00
敢做就要担,硬凹很难看
作者: b1236711 (蓝琦)   2015-07-02 18:10:00
用硬凹来描述板主组长的做为 确也恰如其分,只是我在组务版面不倾向用这样强烈的词语
作者: darklan (darklan)   2015-07-02 18:19:00
说的好像没有充要条件这种事一样XDD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