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superLM) Re: 关于PAD板判决

楼主: Gravity113 (Anderson/重力/佐)   2015-04-17 09:53:47
※ [本文转录自 Gravity113 信箱]
作者: Gravity113 (clock up)
标题: Re: 关于PAD板判决
时间: Fri Apr 17 09:53:23 2015
※ 引述《superLM (as simple as possible)》之铭言:
: ※ 引述《Gravity113 (clock up)》之铭言:
: : 您好
: : 关于推文内警告这点
: : 首先,公告禁止论战之继续会用在文章数过多或复数文章中存有论战情形
: : 由于直接影响版面,所以优先采取公告方式强制停止或限制论战
: : 而单篇推文中的论战进行则会以推文方式提出警示,因其影响仅限于单篇文章内
: : 以往也曾有类似状况并借由推文警示达到效果的案例
: : 而同案件中也确实有相关当事人在第二次警示后自主停止
: : 如 TinyMaster 在第二次警示后即不再发言
: : 同案件当事人 Gravity113 则未停止相关发言,而遭到加重处分
: : 故同为违规当事人且在加重范围内的当事人皆采相同标准处置
: : 望您理解
: : 感谢
: 那也应该警告后锁文吧? 像 #1LBb7rAw PuzzleDragon 这篇你们就锁的很好阿
: 但之后的争议性文章却怎么都没有锁了而任其争论不停???
: 是否有刻意的安排?? 我觉得你们的处理很令人混乱阿
: 难道只在该文中丢出一两句警告推文就可以开始收割鱼获了吗??
本次案例之情形与该案不同
本次的板主补选公告保留乃是希望相关讨论封闭在该篇公告下即可
所以仍希望相关讨论以自律为主,而不用系统设定强制执行
否则延伸到其他文章底下仍无济于事
您所提到的 #1LBb7rAw 则属于违规处置公告,过往亦有强制执行封锁之案例
但封锁与否并不影响违规事实
您的发言就如先前的回复所述,具有欲延伸论战之用意
而本次牵涉范围较大且已有警示,故依原公告标准进行处置
望您理解,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